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9-2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2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本次董事会共三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0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20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3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20-029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临2020-030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0-031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2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10%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10%股权转让给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公司暂未实际履行该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转让的恒力新材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由合伙企业履行该部分股权的实缴出资义务。

  ●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过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四票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恒力新材10%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部分股权公司暂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标的10%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由合伙企业履行该部分实缴出资义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郑延晴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公司与合伙企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充分沟通并已达成一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签署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协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授权经理层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关的具体事宜。公司将在与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后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郑延晴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小平

  实缴出资额:10,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15号301室

  经营范围: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是为受让恒力新材10%股权而设立的,合伙人为:石嘴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恒力新材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资7,350万元共同组成,出资认缴已全部到位。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明细: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恒力新材2019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

  (四)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

  四、公司本次转让恒力新材10%股权事项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一)标的股权

  公司将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上述股权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合伙企业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在受让后,按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公司与产业基金、恒力新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前提

  1、转让方出具允许转让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协议项下交易目标所需的转让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转让方取得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新材)和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放弃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公司已收到德运新材、产业基金放弃转让标的10%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函)。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丧失目标公司10%的股权,公司按照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伙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股权转让协议及修订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合伙企业应完成出资实缴义务。

  3、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应与合伙企业共同完成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5、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10日内,公司应协助合伙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实现了恒力新材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保障了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建设完成及恒力新材的正常运营。

  本次交易后,恒力新材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有31%、德运新材持有49%、产业基金持有10%、合伙企业持有10%,对应的出资额分别为:31,000万元、49,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本次交易经股东大会批准后10日内合伙企业出资到位,至此,恒力新材10亿元注册资本金全部出资到位。

  依据恒力新材公司章程;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公司与产业基金、恒力新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结果,公司拥有恒力新材实际控制权,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上述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4票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将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上述股权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合伙企业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在受让后,按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公司与产业基金、恒力新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用于支持恒力新材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所需资金。我们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3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延续30多年的历史,是国内成立最早、存续时间最长, 也是唯一一家与当时国际“六大”之一永道国际有七年合资经历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注册资本:3,600万元。

  信永中和具有以下从业资质:

  (1)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首批获准从事金融审计相关业务;

  (3)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

  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深圳、上海、成都、西安、天津、青岛、长沙、长春、大连、广州、银川、济南、昆明、福州、南京、乌鲁木齐、武汉、杭州、太原、重庆、南宁、合肥和郑州等地设有23家境内分所。

  信永中和是第一家以自主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正式发起创建ShineWing International(信永中和国际)国际会计网络,并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埃及、马来西亚、英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德国、台湾、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设有 13 家境外成员所、 56 个办公室。2019年度在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Bulletin(国际会计公报,简称 IAB)公布的全球国际会计机构排名中位列第 19 位,是中国乃至亚洲独立会计品牌获得的最高排名。

  公司审计业务由信永中和银川分所具体承办。信永中和银川分所前身为宁夏会计师事务所,1984年1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成立,2009年8月加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信永中和银川分所同时更名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负责人为李耀忠,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36943003308,已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366402)。

  信永中和银川分所的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信永中和银川分所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已按信永中和统一的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信息

  信永中和首席合伙人是叶韶勋先生,截止2020年6月30日,合伙人(股东)228人,注册会计师1814人。从业人员数量5919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80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 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6亿元,净资产为1.2亿元。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房地产业、电力热力和燃气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与仓储物流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资产均值在 196亿元左右。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信永中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七次,无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本次安排的独立复核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梁建勋,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改制及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从事证券业务15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田阡,中国注册会计师,自199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以来,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改制及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从事证券业务24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田阡现兼任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亚苹,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4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以来,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改制及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从事证券业务4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2、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安排的项目签字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6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与2019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三、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信永中和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并对其2019年度审计工作进行评估,认为信永中和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能力。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信永中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信永中和参与了公司上市审计及上市以来的相关业务工作,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20-03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3日

  至2020年10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20年9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高小平先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20年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张宝林、冉旭

  电话:0951一6898221

  传真:0951一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3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一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11:00在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10%股权转让给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该部分股权公司暂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拟转让标的10%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由合伙企业履行该部分实缴出资义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郑延晴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公司与合伙企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过充分沟通并已达成一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签署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协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公司董事长同为高小平先生;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高小平先生、陈瑞先生、郑延晴先生、祝灿庭先生、刘云婷女士、林超先生、祖向红女士、韩存在先生、董春香女士、韩金玮先生、虞建隆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小平

  实缴出资额:10,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街15号301室

  经营范围: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是为受让恒力新材10%股权而设立的,合伙人为:石嘴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恒力新材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资7,350万元共同组成,出资认缴已全部到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

  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2、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恒力新材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恒力新材2019年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3、转让完成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

  4、转让完成后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

  (三)公司本次拟转让恒力新材10%股权事项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标的股权

  公司将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上述股权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合伙企业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在受让后,按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公司与产业基金、恒力新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股权转让的前提

  (1)转让方出具允许转让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协议项下拟交易目标所需的转让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转让方取得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新材)和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放弃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公司已收到德运新材、产业基金放弃转让标的10%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函)。

  3、双方的权利义务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丧失目标公司10%的股权,公司按照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伙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股权转让协议及修订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合伙企业应完成出资实缴义务。

  (3)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公司应与合伙企业共同完成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5)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10日内,公司应协助合伙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实现了恒力新材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保障了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建设完成及恒力新材的正常运营。

  本次交易后,恒力新材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有31%、德运新材持有49%、产业基金持有10%、合伙企业持有10%,对应的出资额分别为:31,000万元、49,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本次交易经股东大会批准后10日内合伙企业出资到位,至此,恒力新材10亿元注册资本金全部出资到位。

  依据恒力新材公司章程;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公司与产业基金、恒力新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结果,公司拥有恒力新材实际控制权,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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