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0-092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9-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公司、赵锐勇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1、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3、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二项中的债务,长城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由公司向万向信托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长城集团追偿;

  4、驳回万向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5、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长城集团、赵锐勇负担。公司对其中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万向信托和公司各承担一半。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长城集团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长城集团正在积极努力与外部战略合作者进行股权合作,引入外部资金,尽快解决债务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将继续督促长城集团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承诺函》。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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