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0-09-25 来源: 作者:

  (上接A31版)

  朱袁正,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2010419640309****,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蓓蕾新村**,硕士学历,本科和硕士分别毕业于吉林大学半导体化学专业和新加坡国立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Computer and Power Engineering专业。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助理工程师、刻蚀工艺主管,新加坡微电子研究院(Institute of Microelectronics,IME)工程师,德国西门子松下有限公司(Siemens Matsushita Components GmbH)产品工程技术经理,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研发副处长,苏州硅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新洁能半导体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电芯联智控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洁能香港董事,电基集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7,590万股,本次发行2,53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12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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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2,133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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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3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9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最终网下发行数量为253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2,277万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2,240股,包销金额为1,438,298.40元,包销比例为0.2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372.30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18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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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6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50,372.30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473.50万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898.8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09元/股(以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7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0)第00065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1542号”《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结合2020年1-6月经营及财务数据,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区间为64,000.00万元至65,500.00万元,同比上涨18.05%至20.82%;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9,200.00万元至9,700.00万元,同比上涨44.82%至52.69%;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8,800.00万元至9,3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涨49.29%至57.77%。公司2020年1-9 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主要系随着国内半导体行业的回暖及半导体功率器件进口替代的加速,公司产品销量上升;同时,公司主要芯片代工厂商降低价格,代工单价有所下降,产品成本得到进一步控制所致。上述业绩预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发行人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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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无锡电基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755-22626653

  联系人:盛金龙

  传 真:0755-25325422

  保荐代表人:盛金龙、陈拥军

  项目协办人:张晶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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