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020-09-2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0-332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照目前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45,000,000股(含)。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6)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7)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9)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同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同意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关事项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以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若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股东大会决议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材料,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非公开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6)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执行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优先次序;

  (7)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8)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0-333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辛德春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照目前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45,000,000股(含)。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6)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7)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9)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同意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关事项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详见2020年9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编制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六、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 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七、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前述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的相关议案、文件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王正喜:

  毛卫民:

  钱娟萍:

  2020年9月28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即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20%。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0-335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000,000股。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了相关分析,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1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为准;

  3、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5、以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51.81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72.18万元为基础,假设2020年度经营成果较2019年度维持不变、上升10%、下降10%进行测算;

  6、按照已公布的方案进行分红和派息。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测算过程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智能计量表具建设项目

  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全球天然气能源开发应用步入快速发展期,城市气化率将越来越高,燃气表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有着远大的发展前景。本募投项目是公司为完善燃气表价值链布局,控制原材料质量和生产成本,向产业链上游进行的延伸开拓。本项目达产后,有助于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收入;夯实制造生产能力,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巩固公司市场地位,提高综合竞争力;立足计量领域技术,拓展海外市场。

  基于产业政策的鼓励引导和稳定的外部市场需求,该项目的达产后的产能能够得到合理消化。公司已经拥有了充分的技术储备,并建立了专业的产研团队用以支持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为该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

  “互联网+”和“两化融合”政策助力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燃气运营商需求相应变化,从传统独立燃气计量和人工燃气费抄收的分散型业务模式向以系统集成化、信息网络化、数据海量化为特征的智慧燃气业务模式转变。燃气应用开发厂商基于已有的行业经验积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开发云平台,通过SaaS服务的方式向燃气运营商提供信息化服务,减少燃气运营商的一次性信息化投入成本,将成为燃气运营商开发智慧燃气业务的重要支撑。通过该项目的研究开发,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在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全面升级软件系统架构、提升系统应用价值,改善系统用户体验,提高系统与第三方后台快速对接能力,与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软硬件强强联手,充分发挥整体解决方案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作为国内最早商业化NB-IoT物联网智慧燃气项目的厂家之一,已经对物联网和大数据应用新业态有了深入的研究,并系统性的归纳了城市燃气运营商的需求。同时,公司具备同行业领先的软件研发水平,截止2020年6月已拥有上位机软件及嵌入式软件等软件著作权共计94项。公司对行业应用场景和新业态的理解,以及出色的软件研发能力保障了公司顺利实施本次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用气人口的提升,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持续上升,带动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发展。在下游行业的拉动下,市场对智能燃气表的需求持续增长,公司的销售收入有望保持增长势头。此外,随着物联网和5G通信技术的发展,IC卡智能燃气表逐渐被单价更高的无线远传和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替代,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的销售收入。公司IPO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预计于2021年年初投产,不断增长的收入规模和新项目的相继投产使得公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来支持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是秉承着“科技标志企业兴衰,质量决定企业存亡”的经营理念,努力成为“整合能源储存、输送、计量、能源管理及综合利用的系统集成供应商”。为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并加强研发投入,进而提升公司的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稳定性,同时协调公司在燃气产业链各领域的综合发展。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以智能燃气表为核心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燃气行业深耕20余年,与昆仑燃气、港华燃气等众多大中型燃气运营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致力于为燃气运营商提供性能更好的产品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公司是国内燃气表智能化的引领者,自上世纪90年代率先在行业应用IC卡智能燃气表至今,持续开创新技术在燃气计量领域的应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公司将以现有智能燃气表产品为硬件核心,向产业链上游延伸至燃气基础计量领域,通过“智能计量表具建设项目”打造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生产线,在丰富公司产品类型的同时掌握燃气计量的核心技术。公司建设“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协同智能燃气表硬件共同为燃气运营商服务,满足客户在智慧燃气各种应用场景的计量、分析和决策需求。募投项目的实施,使得公司软硬件实力得到了共同提升,业务重心也由传统的以燃气表智能化硬件销售逐渐转向软硬件协同发展的智慧燃气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均在燃气行业服务多年,具备丰富的行业技术知识,同时拥有处理复杂燃气应用场景下的计量方案解决的经验。公司团队人员对燃气运营商应用需求的深入了解,保证了公司“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开发的高效进行,也确保项目成果能够契合燃气运营商的需求倾向。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米特计量已经培养了一支优秀的智能计量表具设计、研发和生产团队,使得公司生产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目前,公司已掌握基于物联网的数据采集通信技术、远程在线监控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多层物联网扩频组网技术、计量采样传感技术、终端结构集成化设计及外壳防护技术、高可靠阀门执行器技术、智能燃气用气收费管理平台技术、移动互联网收费运维技术、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技术、自动测试制造平台及生产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核心技术。公司的核心技术为公司在燃气市场多年研发开拓的成果,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公司拥有业界优质的客户群基础,入围了行业内大部分龙头燃气运营商的供应商名录,公司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其下游客户群体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完全重合,且募投项目生产的部分产品为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直接原材料。优质的客户群体,紧密的客户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生产加工领用是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够顺利消化的重要保障。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周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多年以来重视经营效率和成本费用控制,公司未来将继续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改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强化过程监管,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预算管理,降低各项成本,细化资金使用安排,提高利润率。公司也将进一步优化各项生产管理流程,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

  (四)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87元,共计募集资金37,17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5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3,64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93.1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851.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69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余额2,105.68万元,较募集资金应结余12,155.68万元少10,050.00万元,系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0,050.00万元,具体如下:

  ■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0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承诺投资总额为31,866.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23,572.55万元,尚有8,293.45万元未投入使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创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加强公司研发力量,提高产品和技术服务质量,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该项目本身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建设营销及服务网络,提高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议价能力,降低市场推广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该项目本身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用于缓解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导致的资金压力,该项目本身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下转B102版)

本版导读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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