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

2020-09-29 来源: 作者: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150,000,000股的30%,即不超过45,000,000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本预案已在“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中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9、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五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措施”。同时,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释 义

  除特别说明,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扬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公司网址:www.innover.com.cn

  经营范围:制造:计量器具(具体经营范围详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智能仪表系列产品;批发、零售:本公司制造的产品,电子产品;安装与维修;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我国能源结构调整为天然气市场带来广阔空间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的清洁能源,在我国改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迎来了景气发展时期。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增长迅速,但天然气占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仍然较低。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20》的数据,2019年世界天然气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为24.2%,而我国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仅为7.8%,与世界平均值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未来仍有进一步上升空间。根据《中国天然气发展报告2018》预测,到2020年、2030年、205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将分别提升至10%、14%和15%。我国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已是大势所趋,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的用量将促进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进而拉动上游燃气表的市场需求。

  2、城市化进程稳步发展促进天然气用气量提升

  城市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现代化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新增住宅需求,为燃气表行业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2019年城镇人口数量达到84,843万人,城镇化率60.60%,根据摩根士丹利发布的蓝皮书报告《中国城市化2.0:超级都市圈》,预计到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5%左右。城市化进程的稳步发展为燃气表市场提供了稳定的增量市场空间。

  3、技术革新推动智慧燃气发展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燃气运营商纷纷借力新技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通过信息化来提升企业工作效率并优化业务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中大型燃气公司,基本建立了主要的业务系统,包括管网SCADA、燃气管网GIS、生产设备管理、呼叫中心、移动安检、移动维修、人力资源、工程项目管理、营收系统、客户服务等信息化子系统。但各信息化系统在不同时期建设,相对独立,数据不能共享,更无法实现数据分析、综合管理、应急调度,因此国内很多燃气公司也在考虑如何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解决燃气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各异构系统普遍存在信息孤岛、数据“沉睡”的问题,使异构系统在统一平台基础上实现数据共享与挖掘,帮助企业实现统一的调度管理与业务创新。中小型燃气在信息化的投入相对薄弱,在构建核心业务系统的同时,也正在探索采用SaaS服务模式快速构建业务应用系统。

  4、燃气运营商降本增效需求日趋明显

  城市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周期长、投资大、回报慢的特点,燃气运营商在特定供气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垄断的经营特点,管网覆盖区域越广,规模越大,有利于提高企业综合优势。随着燃气行业竞争的加剧,燃气运营商在做强核心业务的同时越来越注重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通过统一采购等完善供应链管理,促使公司采购、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效能和执行能力水平提高,从而提升业务的综合运营效率,实现降本增效。

  5、燃气运营商要求燃气表具有更高的计量准确性和可靠性

  燃气输差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流体介质在输送过程中出现的输入贸易计量值与输出贸易计量值的差值,是由泄漏、计量、与统计等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偏差组成。天然气流量计量是燃气运营商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城镇燃气用户数量大,并且流量波动大,如果流量计计量精度范围覆盖不足,将造成计量误差,直接影响燃气企业的经济利益。超声气体计量技术对温度的适应能力较强,能够有效的防止因为燃气温差的变化而带来的测量误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是未来燃气计量新技术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拓展公司在基础计量领域的布局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成立以来,生产经营和研发重心主要集中在燃气表的信息化和智能化领域,而作为基础计量工具的燃气表基表,公司主要通过采购取得。近年来,随着下游燃气运营商精细化管理运营理念的深入发展,燃气运营商对燃气表计量精度和稳定性要求日益增长,而公司不具备生产基础计量产品的能力,逐渐成为公司在智能燃气表行业竞争中的一项短板。

  如今,基于超声波原理的全电子计量表具正在稳步崛起,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已将超声波测量技术应用于燃气计量,其相比膜式燃气表具有体积小、量程宽、使用寿命长、计量精度高的特点。应用超声波技术是燃气表基础计量领域的技术革新,公司若想追逐燃气计量技术革新的浪潮,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水平,必然需要拥有基础计量产品的生产能力。

  公司于2019年5月设立了控股子公司米特计量,通过子公司的生产实践,公司已初步涉足燃气基础计量领域。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建设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和流量计重要工艺流程的生产线,并打造基础计量产品研发团队,完成向燃气基础计量领域的全面开拓。

  2、提升信息化技术水平,增加服务客户的能力

  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使得燃气运营步入“智慧燃气”时代,而智能燃气表的信息化功能也不只是停留在通过IC卡解决预付费问题,燃气运营商渴求通过一体化的信息技术平台实现燃气输配、收费管理、管网监控、用户分析和维修服务等多种功能。然而,对于中小燃气运营商来说,自主开发一套完整的信息化系统不够经济。公司作为智慧燃气解决方案的提供者,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募投项目,打造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软件信息化产品的技术水平,以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解决客户有关智慧燃气应用的全方位需求。

  此外,由于智能燃气表硬件应用的底层技术较为均一化,因此市场同质化竞争激烈,而与燃气表配套服务的信息化软件却各有不同,部分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已经先后布局燃气信息技术平台研发,欲借此引领行业发展。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在燃气信息技术平台领域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化竞争,将信息化软件与智能燃气表硬件捆绑,通过客户应用公司的信息化软件增强客户对公司产品的依赖程度,从而扩大智能燃气表硬件产品的销售。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是秉承“科技标志企业兴衰,质量决定企业存亡”的经营理念,致力成为整合能源储存、输送、计量、能源管理及综合利用的系统集成供应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系智能计量表具及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一方面通过硬件终端的配套软件平台开发,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扩大行业新一代产品超声波燃气表市场份额,提高公司计量表具产品配套能力,提升公司基础计量工具的产能。进一步推动公司成为整合能源储存、输送、计量、能源管理及综合利用的系统集成供应商,共同打造数字化解决方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加强市场竞争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募投项目生产产品和研究开发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业务结构,以更好的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照目前股本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45,000,000股(含)。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四、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五、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50,000,000股,石政民先生直接持有66,416,1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8%;石义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572,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2%。石政民先生与石义民先生系兄弟关系,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6.00%的股份,共同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若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45,000,00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将增加至195,000,000股。假设石政民先生、石义民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石政民先生、石义民先生持股比例将变为50.76%,仍处于控股地位,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的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上述项目,则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

  (一)智能计量表具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先锋电子于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实施,用于膜式燃气表、超声波燃气表和流量计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期2年。本项目总投资20,817.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486.0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330.97万元。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1)延伸产业链,提升原材料自主生产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为城市燃气行业提供智能计量终端及燃气管理系统平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终端产品为智能燃气表整机及其电子控制装置。智能燃气表主要以膜式燃气表为计量基表,在基表的基础上加装电子控制装置。公司的上游主要为基表、电子元器件、结构件及阀门等行业,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随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智能燃气表产能将显著提高,对原材料的需求相应增加。为完善智能燃气表产品价值链的布局,控制原材料质量和生产成本,公司开始逐步向上游产业链延伸。

  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具备膜式燃气表的大规模生产能力,有利于减少公司对供应商的依赖,保证原材料的及时供应,满足公司的业务进度安排。同时,有利于缩减原材料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高附加值产品收入

  随着基于超声波原理的全电子计量表具稳步崛起,超声波燃气表通过内置温度、压力传感器,嵌入式控制芯片及补偿算法,可实现在不同工况条件下的工况和标况下的计量输出,具有在不同工况条件下对气体进行精确计量的优势。相比膜式燃气表具有体积小、量程宽、使用寿命长、计量精度高的特点,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燃气运营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超声波燃气表等高端智能燃气表产品的市场前景越来越广阔。目前,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已将超声波测量技术用于燃气计量。公司本次智能计量表具建设项目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未来的产品规划,计划投入民用和工商用超声波燃气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新增相关的技术和生产人员,加速超声波燃气表等新产品的产业化,拓展新的产品线,扩大公司的营收规模,夯实公司的基础计量能力,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超声波燃气表产品的产业化,以满足国内外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既可以把握市场机遇,获得先发优势,又可以扩充业务范围,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高附加值产品收入。

  (3)夯实生产能力,确保公司产品质量

  燃气表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之一,广泛用于工商业及民用燃气的贸易结算,其结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其性能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因此,燃气表行业对产品质量要求较为严格,对生产基础设施及生产线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公司必须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生产工艺技术和能力,并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建冲压、装配生产线,拟招聘经验丰富的生产人员及车间管理人员,为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等产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基础条件,加强公司生产能力,确保公司产品质量。

  (4)巩固市场地位,增强综合竞争力

  公司凭借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规划,安全、稳定的产品特点和良好的品质管理,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城市燃气行业智能燃气表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之一。公司产品受到下游客户的高度认可,并与国内众多燃气运营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为了巩固并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公司需要强化公司核心业务,持续增强产品优势,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公司以“致力于提供智慧、安全、高效的公用事业解决方案和服务”为愿景,本次募投项目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出发,依托公司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扩大产品生产规模,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并巩固公司在燃气表行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5)立足计量领域,拓展海外市场

  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全球天然气能源开发应用步入快速发展期,城市气化率将越来越高,燃气表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有着远大的发展前景。国际上也陆续修订、颁布了与燃气表有关的行业标准。例如国际建议R137-1&2:2012《Gas meters》,欧盟制定了EN1359-2007《膜式燃气表》标准。随着内资企业燃气表技术的进步,内资企业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膜式燃气表生产国和出口国,国际地位日益显现。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高计量技术及产品储备,以符合国外产品认证标准,除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获得国际市场先发优势。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本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一一智能测控装备制造产业下的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行业,本项目生产的产品为该行业的重点产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我国成为世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创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主导地位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发展目标。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政策基础,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在相关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公司所处的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2)市场需求旺盛,有助于产能消化

  全球市场方面,根据《bp2020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相关数据,2019年全球天然气消费量增加了780亿立方米,增幅2%,全球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的占比上升至24.2%的历史新高。全球膜式燃气表产品使用超过百年历史,产品稳定,性价比高,依然是智能燃气表的主要计量基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超声波燃气表在计量及功能应用方面已可实现对膜式燃气表的替代,对比膜式燃气表具有体积小、量程宽,使用寿命长、计量精度高等优势,目前已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应用,未来有望成为智能燃气表行业的发展方向,其市场需求也会随着超声波计量技术在燃气计量领域的不断推广和普及而稳步增加。

  国内市场方面,据国家发改委统计, 2019年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3,067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4%。国内天然气市场总体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为燃气表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近年来,我国智能燃气表占燃气表总采购量的比例持续扩大,由2012年的44.99%增加至2018年的71.57%。智能燃气表的广泛应用,有助于促进公司原有主营业务的繁荣,进而带动本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

  综上,膜式燃气表与超声波燃气表属于燃气计量领域的不同计量方式,两种产品各自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我国多种燃气表、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状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依然延续。上述项目产品均具有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特点,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的市场消化提供有力保障。

  (3)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持续增加研发投入,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具备了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结合行业发展,有效设计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在智能燃气表基表方面,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基表生产厂商、原材料供应商及部分下游客户形成了良好的技术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公司参与了国家标准《膜式燃气表》(GB/T6968-2011)的修订,并承担了附加装置部分的主编工作;参与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膜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JJF1354-2012)的参编工作。在超声波燃气表方面,公司参与了浙江制造标准《超声波燃气表》(TZZB0348-2018)的参编工作,自主研发产品并获得了“一种超声波气体计量装置的流道结构及超声波计量表”的专利。

  公司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保障,确保产品顺利产业化并能够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4)专项技术团队支持项目实施

  公司建立了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的专项技术队伍,并建立了有竞争力的人才培养、激励、晋升发展体系,通过外部人才引进和内部员工培养的双重机制,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自我提升意识,培养了优秀的生产技术人才团队,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了基础。在运营管理方面,公司凝聚了一支致力于自主品牌建设、富有丰富经验、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进取心的管理团队,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成熟的人才培养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人才保障。

  4、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34,650.0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3,649.56万元,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为7.99年(含建设期),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13.95%,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工作尚在进行中。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系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不涉及新增土地的情况。

  (二)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先锋电子于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实施,用于开发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期3年。本项目总投资4,266.00万元。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1)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智慧城市建设机遇

  燃气表行业经历了从传统膜式燃气表、IC卡智能燃气表、远传智能燃气表到物联智能燃气表的发展历程。每一代燃气表从设计、开发、产品定型到市场推广,历经周期很长,因此目前行业存在“多表并存”的复杂运营格局,对燃气表信息的抄收、传输、储存、收费结算和分析等整体服务流程形成了较大的挑战。“互联网+”和“两化融合”政策助力智慧城市和智慧能源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相关产业智慧化节奏不断加快。燃气运营商需求相应变化,从传统独立燃气计量和人工燃气费抄收的分散型业务模式向以系统集成化、信息网络化、数据海量化为特征的智慧燃气业务模式转变。燃气运营商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经营模式,进行价值转型势在必行。

  打破组织边界、打通信息孤岛,将燃气管网、抄表等数据与其他业务系统信息、子公司系统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引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数据决策分析系统。系统根据分析结果可以动态调整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配置,实现用气移峰填谷、智能维护运营,方便燃气运营商决策层从漏损率控制、产销差管理、安全性预防等方面对整个企业的运行进行动态调控。

  燃气系统可以与其他能源互联网进行互联互通。通过展示海量最前沿的能源状态、经济指标,燃气运营商决策层可以随时掌握宏观生产状况、经济趋势及市场波动之间的关联因素,为气源调度、费用投入、业务人员指标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此外,智慧燃气与城市运营中心对接,实现其他城市产业与能源系统之间的联动运行,从而创造一个更舒适、高效、安全的城市空间。

  燃气行业应用开发厂商基于已有的行业经验积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开发云平台,通过SaaS服务的方式向燃气运营商提供信息化服务,减少企业的一次性信息化投入成本,包括云客服、云抄表、云巡检维修、云配送、云支付、云采购等功能。全面引入移动化、智能化,推出众多移动应用、智能表具集成应用、新媒体社交应用、大数据分析应用,为燃气运营商提供了全新的智慧燃气方案和无限延展的创新平台。

  项目实施后,公司将依托现有技术储备,加大技术研发与升级力度,建设燃气信息化大数据平台,从而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把握智慧城市建设机遇。

  (2)提升用户体验,实现公司从生产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燃气公司已建立了诸多与燃气管网建设、运营及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发挥作用,形成了海量燃气运营及服务数据。但各系统因建设时间不一致,数据交换机制不清晰等原因,系统之间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更无法实现综合管理、应急调度、数据分析及应用,形成了一座座信息“孤岛”,难以发挥信息系统间的协同效应,造成行业信息资源浪费。

  此外,当前燃气运营商数据录入方式落后、效率低、更新慢,并存在重复开户、无法销户、无法查找等问题。燃气运营商部分管网设备档案老旧或缺乏档案,图档数据与管网实际不相符,重要管网设备设施缺乏实时监控,而且相关数据大多分散在不同的独立系统中,缺乏设备数据的完整性视图。因此,燃气行业数据库建设缺乏互动性,存在用户数据不准确、用户及设备设施监管不全面等积弊,给行业的生产服务效率和长期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难以满足燃气用户的交互需求和智能化需要,用户体验不佳。

  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燃气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可以打通独立数据库之间的交互壁垒和组织边界,链接信息孤岛,将燃气管网、抄表等数据与其他业务系统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实现燃气用能及燃气设备数据、位置的实时更新和可视化。同时,大数据平台可以通过精准服务、生态圈服务及移动服务等极大地降低燃气运营商的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促进公司从生产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

  (3)应对市场竞争变局,巩固技术领先优势

  近年来,智能燃气表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毛利率出现下滑趋势。同时国际知名智能仪表厂商(如ITRON等公司),应用整体服务商模式,通过独立软件公司,提供更为专业的智能计量相关软件服务,并加强独立的外部市场软件和创新互联网服务,与竞争对手产生差异化竞争,形成了较强的行业壁垒,占领了行业价值链制高点。为应对市场竞争,公司必须加快开发新型燃气计量产品及服务,提高产品及服务附加价值。燃气信息化大数据平台整合了独立软件、通信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实现用户侧和燃气输配送的智能化。在用户侧方面,大数据平台不仅能为用户提供燃气服务,而且能全方位采集用户的用能数据,并基于此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在燃气输配送方面,大数据平台能全方位监测燃气在输运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发生故障时能自动报警并处理部分常规性问题或实现自动切断,由工作人员远程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大数据平台还能进行实时的燃气质量检测和统计,为燃气系统的管理提供可靠数据。

  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可以快速提升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全面升级软件系统架构、提升系统应用价值,改善系统用户体验,提高系统与第三方后台快速对接能力,与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软硬件强强联手,充分发挥整体解决方案优势。为进一步深化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市场战略,不断向天然气全价值链延展,募投项目为燃气运营商提供从表具、计量、营收、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以及延伸增值服务全过程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务平台,能够快速提升公司以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为基础的智慧能源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将公司打造成智慧公用事业完整解决方案服务商,不断创新公用事业云和大数据的新型应用,巩固技术领先优势,以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并获得智慧燃气服务领域的先发优势,从而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4)提高用气安全性,保障基础民生福祉

  安全用气是保障社会民生的基础,是燃气公司运营及服务的生命线。燃气表开发及应用周期长、燃气管网建设早、整体智能化改造工程成本高、难度大,目前机械表和IC卡表依然是我国燃气行业使用的主要表具。燃气管网及计量表具老化,行业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增加了行业安全作业、安全运营、安全用气风险。

  本项目实施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及时排查出使用非安全性燃气表具、燃气表具临近或已过报废期等燃气用户,实现燃气安全作业管理、用气过程实时监测、风险点实时监控预警等功能,保障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增进社会基础民生福祉。

  (5)建设“互联网+”智慧燃气是实施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途径

  我国能源行业改革进入深水期,行业结构调整迫切需要转型升级的出口,能源企业纷纷希望借助“互联网+”实现改革、创新、开拓的发展新局面。“互联网+”智慧能源将互联网服务与能源的生产、传输、存储和消费深度融合,有利于能源企业在以上过程中智能化调配能源资源,做出最优决策。

  公司的战略目标是成为整合能源储存、输送、计量、能源管理及综合利用的系统集成供应商。实施本项目是公司积极应对行业变革,进入“互联网+”智慧燃气领域的重要举措,通过燃气数据分析平台对燃气信息处理和资源调配的实践,充分发挥公司的系统集成能力,为未来将“互联网+”智慧燃气的运营成果推广至整个能源行业奠定坚实基础。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公司处于智能燃气表行业,受到智能仪器仪表、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等多项产业政策的影响。为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项目所在行业。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2016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能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能源生产消费的智能化体系。营造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生态体系,建立新型能源市场交易体系和商业运营平台,发展分布式能源、智慧用能和增值服务、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等新模式和新业态的重点任务。2017年工信部印发《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推广NB-IoT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以水、电、气表智能计量、环保监测等领域为切入点,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发展NB-IoT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中的应用”。国家政策是行业市场需求保持及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本项目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市场前景明朗、广阔。

  (2)公司具有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品牌地位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已成为国内自主研发城市燃气智能化解决方案的领先企业之一。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商业化NB-IoT物联网智慧燃气项目的厂家之一,持续鼓励研发创新,加强成果转化,积极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健全研发认证体系。公司首批获得中国城市燃气协会NB-IoT标准符合性证书,NB-IoT智能终端通过T/CGAS 003评测;公司NB-IoT和先锋智慧燃气物联网云平台V1.0.1分别获得了华为Cloud Open Labs授予的HUAWEI COMPATIBLE和HUAWEI ENABLED证书及相关认证徽标的使用权。截至2020年6月,公司获得授权的上位机软件及嵌入式软件等软件著作权共计94项。

  公司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现有的研发设备、检测设备以及技术积累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3)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机制

  公司主营业务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为了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研发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的研发管理制度,对研发中心运行、研发技术培训、研发项目设计和开发流程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保障研发项目的合理化、规范化、流程化、高效化,从而促进研究开发成果的快速实现。公司科学规范的研发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4)公司拥有优质稳定的客户群体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以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性能可靠的产品以及智能化、一体化服务,赢得了行业内众多客户的认可。公司民用智能燃气表在线运行量已突破1,700万台,客户涵盖国内4个直辖市、14个省会级城市,有合作关系的全国燃气客户总量超过800家。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具备营销和售后服务覆盖面广、服务团队专业的优势。公司多年积累的优质客户和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公司未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4、项目预计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通过对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使得燃气运营商客户通过应用公司生产的智能燃气表,获得大数据分析的配套服务,提升燃气输配送的效率和燃气运营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间接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经济效益。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工作尚在进行中。

  根据《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第21项,软件开发(不涉及土建的),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本项目属于软件开发类项目,且在原有办公场所实施,因此,本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系使用公司已有土地建设,不涉及新增土地的情况。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现状、财务状况、经营规模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自身及外部条件,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项目不涉及项目立项、环评批复以及建设用地批复事项。同时本项目不涉及生产、销售产品,故无需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用气人口的提升,我国天然气消费总量持续上升,带动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发展。在下游行业的拉动下,市场对智能燃气表的需求持续增长,公司的销售收入有望保持增长势头。此外,随着物联网和5G通信技术的发展,IC卡智能燃气表逐渐被单价更高的无线远传和物联网智能燃气表替代,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司的销售收入。公司IPO募投项目“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预计于2020年底投产,不断增长的收入规模和新项目的相继投产使得公司需要更多的营运资金来支持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是秉承着“科技标志企业兴衰,质量决定企业存亡”的经营理念,努力成为“整合能源储存、输送、计量、能源管理及综合利用的系统集成供应商”。为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并加强研发投入,进而提升公司的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稳定性,同时协调公司在燃气产业链各领域的综合发展。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外部市场环境发展趋势和公司自身战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产业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为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的布局,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供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利于公司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杠杆,提高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达产,公司的收入水平将会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扩大了公司的经营成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一)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阶段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构建“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所需的智能燃气表及相关硬件产品和智慧燃气软件产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建设“智能计量表具”生产线,并开发“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的实质性改变和资产的整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显著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会相应扩大,股本结构发生改变。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因本次发行而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三)对股东结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按发行规模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石政民先生、石义民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上市地位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公司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下降,资产结构得到有效优化,资金实力得到大幅提升,财务状况更加健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改善公司的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开展业务提供有力的财务保障。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过程和周期,经济效益无法立即体现。短期内,公司股本数量、资产规模都将大幅增加,使得公司每股收益可能被摊薄。但从长期来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壮大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成投产后,公司的产品结构得到丰富,服务客户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营运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较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逐渐释放,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将逐渐上升,公司现金流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增加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降低,现金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将提升,公司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高,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天然气是能源化工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同时也是制造业、服务业依赖的主要能源之一,工商业用户对天然气的消耗量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密切相关。因此,智能燃气表行业的繁荣程度也受到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目前,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部分国家关闭进出口贸易对商品经济全球化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可能会对天然气的供给起源造成影响。在宏观经济状况存在一定风险的背景下,天然气的供求的变化将影响天然气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改变市场对公司生产的产品需求。另一方面,公司所需主要原材料的供给量和价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这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二)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受益于国家“西气东输”、“煤改气”等国家战略政策的支持,我国天然气普及率和居民气化率持续提升,使得天然气管网铺设和天然气用气量持续增长,拉动智能燃气表的增量市场发展。同时,“加快老旧燃气表淘汰及功能性替换”以及“阶梯气价”等产业政策的实施,促使燃气运营商选择智能燃气表替代传统燃气表,带动了燃气表存量市场的更新。智能燃气表行业受产业政策影响敏感,若国家针对天然气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下游行业需求降低,可能会给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物联网智能燃气表从2018年开始进入商用阶段,随着政府各项鼓励政策及产业规划的积极推进,采用NB-IoT和LoRa等技术的智能燃气表市场需求增加,市场需求旺盛导致竞争者不断涌入。报告期内,受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09%、33.19%、31.32%和29.0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未来,若行业内竞争对手进一步增加、公司无法保持技术与渠道优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四)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61.32万元、1,663.52万元、672.18万元和460.46万元,总体呈下降趋势。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以及新冠病毒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可能不振。在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前,公司仍将进行大量的研发投入,同时承担折旧摊销费用,可能会导致公司存在短期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87.08%、85.98%、87.56%和87.62%,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公司所用的原材料价值主要集中在电子元器件、基表和阀门等,若未来市场上游发生变化,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营业成本,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3,062.79万元、23,136.87万元、24,815.09万元和27,380.61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依次为1.45次、1.25次、1.33次和0.52次;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客户信用状况良好,通常情况下能够按期回款,公司已按照规定合理估计并充分计提了各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出现应收账款周转过慢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可能对公司现金流情况以及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产品质量风险

  燃气表是安全用气的关键设备,是国家强制检测的产品。燃气表的质量与稳定性直接影响着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智能计量表具是公司初涉燃气表基表的制造,若公司生产的燃气表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司今后的业务开展、品牌声誉和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八)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取得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净利润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产品质量控制和市场开发等方面都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规模等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施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即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20%。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表中“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公司章程中“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扣除盈余公积后的金额,二者统计口径不同。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2、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如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即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20%。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000,000股。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发行当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做了相关分析,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1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为准;

  3、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150,000,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5、以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51.81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72.18万元为基础,假设2020年度经营成果较2019年度维持不变、上升10%、下降10%进行测算;

  6、按照已公布的方案进行分红和派息。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测算过程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专注于以智能燃气表为核心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燃气行业深耕20余年,与昆仑燃气、港华燃气等众多大中型燃气运营商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致力于为燃气运营商提供性能更好的产品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公司是国内燃气表智能化的引领者,自上世纪90年代率先在行业应用IC卡智能燃气表至今,持续开创新技术在燃气计量领域的应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公司将以现有智能燃气表产品为硬件核心,向产业链上游延伸至燃气基础计量领域,通过“智能计量表具建设项目”打造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生产线,在丰富公司产品类型的同时掌握燃气计量的核心技术。公司建设“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协同智能燃气表硬件共同为燃气运营商服务,满足客户在智慧燃气各种应用场景的计量、分析和决策需求。募投项目的实施,使得公司软硬件实力得到了共同提升,业务重心也由传统的以燃气表智能化硬件销售逐渐转向软硬件协同发展的智慧燃气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均在燃气行业服务多年,具备丰富的行业技术知识,同时拥有处理复杂燃气应用场景下的计量方案解决的经验。公司团队人员对燃气运营商应用需求的深入了解,保证了公司“基于燃气信息化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开发的高效进行,也确保项目成果能够契合燃气运营商的需求倾向。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米特计量已经培养了一支优秀的智能计量表具设计、研发和生产团队,使得公司生产膜式燃气表和超声波燃气表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目前,公司已掌握基于物联网的数据采集通信技术、远程在线监控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多层物联网扩频组网技术、计量采样传感技术、终端结构集成化设计及外壳防护技术、高可靠阀门执行器技术、智能燃气用气收费管理平台技术、移动互联网收费运维技术、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和应用软件技术、自动测试制造平台及生产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核心技术。公司的核心技术为公司在燃气市场多年研发开拓的成果,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公司拥有业界优质的客户群基础,入围了行业内大部分龙头燃气运营商的供应商名录,公司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其下游客户群体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完全重合,且募投项目生产的部分产品为公司现有主营产品的直接原材料。优质的客户群体,紧密的客户合作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生产加工领用是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够顺利消化的重要保障。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周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运营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多年以来重视经营效率和成本费用控制,公司未来将继续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改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强化过程监管,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预算管理,降低各项成本,细化资金使用安排,提高利润率。公司也将进一步优化各项生产管理流程,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

  (四)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0-09-29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