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号:2020-103
债券代码:128022 债券简称:众信转债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10-1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6日下午2:00(下午1:30-2:00为现场审核登记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朝阳公园西2门)众信旅游大厦二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洪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9日,公司股本总额为909,945,82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2,008,826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87,936,996股。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8人,代表股份144,227,78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4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50,858,59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7人,代表股份128,482,2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9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5,113,02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745,57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745,57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144,21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反对票: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弃权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50,847,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反对票: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且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冯滨。

  存在的关联关系:冯滨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冯滨需回避表决。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冯滨持有266,009,800股。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冯滨已按要求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且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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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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