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信息技术
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化

2020-10-24 来源: 作者:王君晖

  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为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副主任葛一苗表示,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的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同时,其安全问题和规范问题也备受关注。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了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上述规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包括备案范围、备案系统、备案程序等,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备案工作。应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对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访问地址、用户账号注册方式等作了具体说明;将《备案规定》的备案事项概括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种备案类型,结合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各个报送栏目,分别说明了三种备案类型所需报送的材料内容、材料载体、材料提交的具体栏目、提交流程等事项。

  二是细化备案程序。依次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查阅备案材料、备案材料补正、办结备案、备案信息公示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说明。

  三是优化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安排。鉴于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证券、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为减轻市场机构负担,要求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比照本指引有关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同时从事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

  (王君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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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