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1-23 来源: 作者:

  (上接B110版)

  1、成立时间:2011年5月2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81720D

  3、注册资本:2,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607室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批发(票据贸易)(经营范围详见甬L安经(2018)008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六)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1年06月0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91531X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508室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肥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纸浆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7年9月18日

  2、注册号:1168111

  3、注册资本:150,950万美元

  4、住所:Room 1201,12/F., Shanghai Industrial Investment Building, 48-62 Hennessy Road, Wanchai, Hong Kong

  5、主营业务:贸易、投资。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7、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美元

  ■

  9、经查询,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八)香港逸盛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5年4月8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220344

  3、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4、住所:FLAT/RM 1201 12/F SHANGHAI INDUSTRIAL INV’T BLDG 48-62 HENNESSY ROAD WANCHAI HK

  5、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原材料及化工产品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浙江逸盛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7、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美元

  ■

  9、经查询,香港逸盛石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九)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2月22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4DD8Y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萧山区红山农场创业路635号

  5、法定代表人:倪金美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涤纶丝、化纤原料;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01月2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G07Q8C

  3、注册资本:97,300万元

  4、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锦兴工业园(原加排盐场)

  5、法定代表人:包国良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涤纶短纤、涤纶长丝、合成纤维单体(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65%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一)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01月19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UXUC8XJ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杭大道96号

  5、法定代表人:史树峰

  6、主营业务:纳米材料研发,聚酯切片、涤纶短纤、涤纶丝生产、加工、销售;化纤原料销售;仓储管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自用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二)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3月01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LMY30

  3、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业路1288号

  5、法定代表人:陈建刚

  6、主营业务:聚酯切片、FDY长丝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化纤原料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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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经查询,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三)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RX724

  3、注册资本:297,5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51号

  5、法定代表人:吴忠亮

  6、主营业务:制造、加工、批发:差别化化学纤维、聚酯切片、POY涤纶丝、FDY涤纶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仓储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和佳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四)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9月13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XML34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滨海路80号

  5、法定代表人:王松林

  6、主营业务:热电项目开发、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9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五)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0年11月2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50736P

  3、注册资本:60,000万元

  4、住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董庆奇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六)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1年8月25日

  2、注册证书编号:RC/00008502

  3、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

  4、注册地址:5thFloor, Wisma Hajjah Fatimah,22 & 23 Jalan Sultan, B.S.B, BS8811,Brunei Darussalam

  5、主营业务:石油炼化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美元

  ■

  9、经查询,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七)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7月5日

  2、注册证书编号:201718816M

  3、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4、注册地址:新加坡

  5、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7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美元

  ■

  9、经查询,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八)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12月0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JD26D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成虎路 102 号三层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化肥的销售;煤炭(无储存)批发;纺织品的生产和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十九)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RW88H

  3、注册资本:2,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成虎路102号四层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纺织品的生产;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化肥、煤炭(无储存)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十)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5月19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P1GPBXM

  3、注册资本:77,100万元

  4、住所:太仓市沙溪镇百花北路888号

  5、法定代表人:桂明日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差别化、功能化化学纤维;经销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十一)海宁逸昕物流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DAXR72

  3、注册资本:3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闻澜路11号

  5、法定代表人:施清华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海宁新材料间接持有其6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海宁逸昕物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十二)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9年07月16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NXY1H52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二街8号招商大厦四楼

  5、法定代表人:沈飞

  6、主营业务: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销售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十三)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YBQH6T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围村

  5、法定代表人:梅兆林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聚合物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十四)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07月24日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W6PM8L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成虎路102号、104号2层

  5、法定代表人:方贤水

  6、主营业务:生产、加工、销售:聚酯切片、涤纶丝、化纤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融投资,信贷;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通过恒逸有限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8、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经查询,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

  ■

  注:上述股权比例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及恒逸聚合物与国开发展基金签署了《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期内国开发展基金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在投资期限到期后,其股东对国开发展基金持有股权予以回购,以实现国开发展基金收回投资本金。所以在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期限内,国开发展基金并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对恒逸有限及聚合物享有的权益比例应分别为100%及60%。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审议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主要明确担保主体和被担保主体,以及担保的范围和金额,具体内容和时间以公司及上述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0年12月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1,863万元,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0,979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482,84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000万元。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无法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六、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以上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进行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均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统一选派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对其重大决策实施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控股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其经营状况。公司能充分了解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能够掌握与监控其资金流向和财务变化情况,从而可以防范和控制好风险。上述担保符合恒逸石化整体利益。

  2、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为恒逸石化持股99.72%的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持有其0.28%股权。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有限提供担保。

  3、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聚合物56.17%、兴惠集团持有恒逸聚合物35.62%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持有恒逸聚合物8.21%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对恒逸聚合物提供20,750万元担保。国开发展基金不实质享有少数股东权益,故国开发展基金未对恒逸聚合物提供担保。恒逸有限通过恒逸聚合物间接持有逸通新材料60%股权、兴惠集团持有逸通新材料4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兴惠集团未对逸通新材料提供担保。

  4、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恒逸高新90.67%的股权,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恒逸高新9.33%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恒逸高新提供担保,

  5、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浙江逸盛7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70%的股权,香港逸盛为浙江逸盛的全资子公司。荣盛石化持有浙江逸盛3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贸易3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荣盛石化未对浙江逸盛、宁波恒逸贸易及香港逸盛提供担保。但是恒逸有限同时持有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少数股东权益,恒逸有限未对其融资提供担保,荣盛石化对大连逸盛投资和逸盛大化的融资提供担保。

  6、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广西恒逸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宿迁逸达100%的股权,持有杭州逸暻100%的股权,持有海宁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销售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福建逸锦65%的股权。浙江益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福建逸锦35%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浙江益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福建逸锦提供担保。

  7、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海宁热电90%的股权,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宁热电1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海宁新材料提供担保。

  8、上述子公司中,恒逸石化持有浙江恒逸国际100%的股权,持有宁波恒逸实业100%的股权,持有嘉兴逸鹏100%的股权,持有双兔新材料100%的股权,持有太仓逸枫100%的股权,持有恒凯能源60%的股权。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持有恒凯能源4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杭州凯迪雅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恒凯能源提供担保。

  9、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持有香港天逸100%的股权,香港天逸持有恒逸文莱70%的股权,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恒逸文莱30%的股权,恒逸文莱持有恒逸新加坡10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达迈控股有限公司未对恒逸文莱提供担保。

  10、上述子公司中,恒逸有限通过海宁新材料间接持有海宁逸昕物流60%的股权,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海宁逸昕物流提供担保。

  11、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未向恒逸石化提供反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确定2021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资源,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率,并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各控股子公司均经营正常,收入稳定,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通过实施统一控制,以规范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能够有效的防范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07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批程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一) 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相应衍生的外币借款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在以下范围内: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

  (二) 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相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余额为1.15亿美元,未超过原批准的不超过10亿美元的额度。

  根据公司2021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等业务背景的特征,基于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06%。授权期限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上升,2021年人民币汇率进入均衡双向震荡。公司已经形成境内外产业联动、国际化资产协同的格局,为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实现财务费用的降低和经营效益的提升。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作为总决策机构,授权总裁批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明确财务总监及分管部门负责方案制定、交易命令执行和核算,业务部门负责方案申请与执行,审计法务部负责内控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制度明确规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流程进行操作。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支出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或供应商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或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后延,均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通常根据采购订单、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付款、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应商或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延期交割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的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与近年经营活动的收付汇金额相匹配。公司已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控,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

  3、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及业务部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成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小组,实时监控外汇波动情况;并且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七、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08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1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批程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本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套期保值的商品品种:原油、石脑油、苯、对二甲苯(PX)、乙二醇(MEG)、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品油、聚酯纤维、聚酯瓶片、能源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商品。

  2、预计投入资金:根据公司产能规模,预计2021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

  3、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4、开展模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商品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已建立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三、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恒逸石化是一家以石化化纤为主营业务的龙头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对二甲苯(PX)、苯、成品油、精对苯二甲酸(PTA)、聚酯纤维、聚酯瓶片以及己内酰胺等产品及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原油、乙二醇(MEG)等。为规避以上商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冲击,锁定公司产品-原料价差,稳定公司经营利润,公司需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增加价格风险控制手段,促进业务发展。

  四、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上述原料、产品或能源品价格大幅波动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董事会认为通过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五、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前期准备

  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于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要求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公司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已经过专项培训并充分理解所涉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特点与风险。

  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规模

  根据公司2021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1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保证金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该金额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同时考虑公司新建项目和拟投产项目的需求。授权期限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七、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行情变动急剧时,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实现锁定原材料价格或产品价格,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在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内下达操作指令,如市场波动过大,可能导致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3、操作风险:由于期货及远期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信用风险: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取消合同,造成公司损失。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八、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是根据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目的在于规避价格波动对经营效益的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审计等环节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2、公司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或产品相关的商品品种。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规定了套保方案的设计原则,并规定了套保方案的具体审批权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将严格遵循进行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其中,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商品持仓量不能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规定商品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套保方案进行操作,并规定了按日编制商品交易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部门或审批人员的制度,确保商品交易风险控制。

  5、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九、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3、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5、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

  同意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具有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2021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09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申请合计金额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资金支持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1年1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董事成员中,三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9、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60,651,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2 %,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1、经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借款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贷款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

  3、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

  4、利率: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在借款期间如调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借款期间不再按照新的报价利率执行,以期初借款日发生时的报价为准。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7、违约责任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本次借款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未产生与关联人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上述资金支持,旨在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八、202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以及拟和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外,公司2021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的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10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1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同意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11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下转B112版)

本版导读

2021-01-2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