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01-26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胜利股份

  股票代码:000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闫长勇

  住所:山东省东阿县光明街***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阿县光明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胜利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胜利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报告书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汇总数据的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闫长勇先生最近5年内的任职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1(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曾名广安合一浩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合杉海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股权控制关系

  ■

  (4)合杉海博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杉海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34.29%、31.42%及34.29%股权,各方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任何一方均无法通过其所持表决权单方决定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此外,根据《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推举两名董事,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推举两名董事,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推举三名董事,各方拥有的董事席位均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任何一方均无法通过所控制的董事席位单方决定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据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无法对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施控制,故合杉海博无实际控制人。

  (5)合杉海博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合杉海博成立于2020年6月15日,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投资胜利股份外,合杉海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出具的“天衡川审字(2020)00073号”《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6月-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合杉海博截至2020年10月底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

  (6)合杉海博的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杉海博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孔庆侃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2、孙冠杰先生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冠杰先生最近5年内的任职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闫长勇先生通过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合杉海博权益并担任合杉海博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合杉海博有限合伙人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

  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闫长勇先生担任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孙冠杰先生担任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1、闫长勇先生通过聊城东财信合新能源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合杉海博权益,并担任合杉海博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合杉海博有限合伙人广安合一浩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职务。

  2、合杉海博、闫长勇先生和孙冠杰先生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1年1月21日,合杉海博与闫长勇先生、孙冠杰先生补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对原《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了补充确认。2021年1月21日,闫长勇先生、孙冠杰先生补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对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补充确认。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合杉海博及孙冠杰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合杉海博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胜利股份外,合杉海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企业和开展业务。广安合而翰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除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合杉海博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和开展业务。

  2、孙冠杰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孙冠杰先生所控制的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胜利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受托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扩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1年1月21日,润铠胜的唯一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润铠胜与合杉海博签订《委托协议》,将润铠胜持有的上市公司6193万股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不限于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等)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合杉海博行使。委托期限为《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2021年1月21日,润铠胜执行董事赖钦祥出具《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润铠胜与合杉海博签订《委托协议》,将润铠胜持有的上市公司6193万股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不限于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等)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合杉海博行使。委托期限为《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股份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01,119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72%;合杉海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627,829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25%;孙冠杰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023,6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0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0,752,548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04%。

  根据合杉海博与润铠胜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委托协议》,润铠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193万股对应的股东权利委托给合杉海博行使,委托期限为《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70,752,548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受委托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193万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132,687,506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5.08%。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合杉海博、闫长勇先生和孙冠杰先生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1年1月21日,合杉海博(作为协议甲方)、闫长勇先生和孙冠杰先生(共同作为协议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1、在一致行动期间内,若乙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大于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包括受托行使其他股东投票权部分),甲方保证在行使以下股东权利时与乙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并促使其提名董事与乙方提名董事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也即甲方跟随乙方的意思表示进行投票和表决: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之规定,就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在上述情形下,若乙方决定提议召开、召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则甲方无需再就相关事项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提议召开、召集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进行表决。

  2、在一致行动期间内,若乙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小于或者等于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包括受托行使其他股东投票权部分),乙方保证在行使以下股东权利时与甲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并促使其提名董事与甲方提名董事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也即乙方跟随甲方的意思表示进行投票和表决: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之规定,就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在上述情形下,若甲方决定提议召开、召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乙方决定委托甲方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则乙方无需再就相关事项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甲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提议召开、召集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进行表决。

  3、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之日止,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

  闫长勇先生(作为协议甲方)与孙冠杰先生(作为协议乙方)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具体如下:

  “在甲乙双方与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间内,若甲乙双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大于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包括受托行使其他股东投票权部分),乙方保证将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与甲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并促使乙方提名董事与甲方提名董事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一致行动,也即乙方跟随甲方的意思表示进行投票和表决。”

  (三)《委托协议》

  2021年1月21日,润铠胜(作为协议甲方)与合杉海博(作为协议乙方)签署了《委托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193万股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如协议第3条定义)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甲方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可以委托给乙方行使,不存在股东权利委托受到限制的情形。

  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受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除受托股份的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

  4、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全权委托给乙方。

  5、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时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股东权利委托期限的,以双方书面签订新的协议为准。

  6、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若乙方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者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委托权。

  7、本次委托事项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报酬。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通过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其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形,具体如下:

  ■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除上述情形外,合杉海博拟受托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的补充确认,不涉及资金支付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节“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届时形成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业务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本人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本合伙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3、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合伙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交易往来。

  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合伙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合杉海博主要负责人自查确认,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合杉海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二)润铠胜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股东决定》及《执行董事决定》;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包括《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委托协议》;

  (四)在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闫长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孔庆侃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孙冠杰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闫长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孔庆侃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孙冠杰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闫长勇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广安合杉海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孔庆侃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

  孙冠杰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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