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21-021
债券代码:128042 债券简称:凯中转债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爱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凯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凯中”)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433号),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73元,共计募集资金494,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652.113.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627,886.06元。募集资金净额456,627,886.06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5,409,513.94元共计人民币472,037,400.00元已于2016年1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6701号《验资报告》。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97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16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0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11,757,400.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242,59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18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1、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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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支取资金而不在募集资金专户中体现交易明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俞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及招商银行深圳爱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及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及花旗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及宁波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长沙凯中与中信建投证券及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2日

本版导读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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