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03-12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未来股份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之火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1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说明:如本报告书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崔之火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40104198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被动减持,本次被动减持系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崔之火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此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被动减持尚余1,569,615股未处置。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未来股份31,478,744股股份,占未来股份总股本的6.099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未来股份25,788,359股股份,占未来股份总股本的4.997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3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未来股份的股份总计为25,788,359股,占未来股份总股本比例4.9971%,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25,726,315股,占未来股份总股本的4.9851%,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9.7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未来股份的25,788,359股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票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之火

  签署日期:2021年 3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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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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