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之法律意见书

2021-03-12 来源: 作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委托,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与承销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文件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没有任何隐瞒、虚假、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报告;

  3、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备案及公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9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1名,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下转A14版)

本版导读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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