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英利汽车 股票代码:60127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Changchun Engley Automobile Industry Co., Ltd.
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88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1-04-14 来源: 作者: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鸿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如本公司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届时本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须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本部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8、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4、在前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届时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股时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人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银河投资、中信投资、金石智娱、海通投资、胡桐投资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上述股份。

  2、本单位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3、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符合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尽量减少首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等措施,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总体来看,公司作为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的领先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运营能力较强。公司在行业周期、产业政策以及新冠疫情影响下,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10,826.36万元、466,904.63万元、481,186.24万元和203,128.79万元,体现了公司的业务稳定性。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扩大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研发能力并针对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性能,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市场占有率;借助目前已在行业内建立的竞争优势和品牌认知度,公司将进一步深化与汽车零部件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为终端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2)不断提高公司日常经营效率

  总体来看,公司经营效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为持续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公司将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内部控制基本制度、采购、生产、销售、人事、财务等各方面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继续修订、完善各种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2)完善各级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政策,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研发及技术支持人员等不同类型员工的工作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机制,并建立竞争上岗文化,从提高公司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效率着手,达到降低日常运营成本、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以上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公司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本人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采取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则该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万。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3、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5、若本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可暂扣本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本人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

  3、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5、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可暂扣本人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发行人领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领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9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2、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本人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00%。

  3、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5、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本人未履行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公司同意发行人自本公司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公司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作出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申报财务报表、经审核的2020年度盈利预测、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所针对的于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核对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英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鸿运科技承诺:

  “1、如本公司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2、若本公司违反本部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则本公司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公司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公司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承诺: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人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

  公司股东银河投资、中信投资、金石智娱、海通投资、胡桐投资、鸿运科技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如本单位违反本部分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前述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并可扣留应付本单位的现金分红,用于抵作本单位应交给发行人的违规转让所得,直至弥补本单位应上交的违规转让所得。”

  2、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

  (下转A18版)

本版导读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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