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4-14 来源: 作者: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运盛医疗

  股票代码:6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楼505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蓝润置地广场41F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0二一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运盛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运盛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四川蓝润资产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川蓝润资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川蓝润资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主要董事及负责人情况

  四川蓝润资产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四川蓝润资产上述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专注于医疗信息化、医药流通及医疗服务业务,旗下子公司有浙江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鑫润鸿锦实业有限公司及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为促进运盛医疗利用好资本市场的有利条件加快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华耘合信。通过优化股权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蓝润资产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四川蓝润资产直接持有运盛医疗82,979,928股份,占运盛医疗股本总额的24.34%,系运盛医疗的合法股东。

  2021年4月9日,四川蓝润资产与华耘合信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四川蓝润资产持有82,979,928股份转让给华耘合信,本次权益变动后,四川蓝润资产将不再持有运盛医疗的任何股份。

  同时自华耘合信与四川蓝润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协议》被依约解除或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日止,四川蓝润资产将其持有的运盛医疗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华耘合信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2021年4月9日,四川蓝润资产与华耘合信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核心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标的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并在遵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运盛医疗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运盛医疗总股本24.34%)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股份交割”)之日,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税前人民币6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调整。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付款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支付给甲方。

  第二笔转让款支付: 乙方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支付到甲方银行账户。

  第三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股份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支付到甲方银行账户。

  4、利润分配

  双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运盛医疗进行现金分红的,乙方按照乙方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实际的付款比例享有相同比例的现金分红收益。

  5、税费

  因办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条 股份转让的授权、审批和法定流程

  1、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尚需取得证券主管机关就本次交易的审批、履行后续甲乙双方及运盛医疗的内部授权手续、完成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统称为“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

  2、股份交割的时效要求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最迟不晚于2021年5月10日完成股份交割。

  3、促成股份交割的承诺

  甲方承诺: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款之后,甲方自身将全力推动完成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并将敦促运盛医疗全力配合完成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以确保标的股份不迟延的完成股份交割。

  甲乙双方承诺:因股份过户所需提供资料,各方均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漏,则该方应及时补充。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双方同意,为保障乙方在过渡期的利益,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甲方将其对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本协议被依约解除或者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日止。

  第四条 股份交割后的治理结构调整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后,甲方和运盛医疗应当于证券主管机关允许的最短时间内,配合乙方对运盛医疗的治理架构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由甲方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董事会的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由甲方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监事会的监事辞去监事职务,同时,乙方提名新的董事、监事,经法定程序进入运盛医疗的董事会、监事会。

  2、完成上述调整之后,乙方有权向运盛医疗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按法定程序聘任。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2、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

  3、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存在出现撤销或可能撤销乙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所有权之情况,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运盛医疗章程的规定和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4、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

  5、甲方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就甲方持股期间产生的运盛医疗未合法公开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将积极配合乙方实现运盛医疗控制权及主营业务的平稳过渡。

  7、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所列的承诺事项,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已取得签订本协议收购标的股份必要的批准或授权,保证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之后,乙方将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加快运盛医疗的发展。

  第七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1、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运盛医疗章程以及运盛医疗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不会向运盛医疗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并且不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4、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运盛医疗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运盛医疗公司章程以及运盛医疗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运盛医疗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5、过渡期间内,甲方和运盛医疗应当配合乙方对运盛医疗业务及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者隐瞒、编造相关信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运盛医疗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用等。

  2、若截至2021年5月10日,仍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于解除之日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款项,逾期应就未退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1、符合本协议其他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协议双方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无法履行本协议不视为违约,但应于该事实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协议双方应于该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已收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费用且互不追索,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过错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协议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造成的影响,否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盛医疗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运盛医疗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运盛医疗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投资与运盛医疗涉及的信息医疗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诱使、指派甲方及运盛医疗员工从事或聘用其从事前述与运盛医疗相竞争的业务,同时敦促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乙方及运盛医疗无须向甲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若甲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均归运盛医疗所有。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其余供运盛医疗留存备查之用。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运盛医疗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1年4月8日,四川蓝润资产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四川蓝润资产协议转让持有的运盛医疗82,979,928股份给华耘合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同意四川蓝润资产与华耘合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华耘合信具备收购人的收购资格条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以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针对“公司与上海鎏衡企业管理中心发生的共计3500万追偿权诉讼纠纷案” ,四川蓝润资产前期所作出的承诺,现已变更为由华耘合信继续履行。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运盛医疗股票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林波

  2021年4月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华耘合信、四川蓝润资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文件备查地址:

  单位名称: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蓝润置地广场33AF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波

  签署日期:2021年4月 12日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运盛

  股票代码:6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涯金鸡岭社区东一巷1号108-16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四月

  风险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目前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待出具核查意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说明:如本核查意见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耘合信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

  经约定,华耘合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耘集团,华耘集团委派翁松林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翁松林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

  翁松林,198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任佳粹(中国)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杰睿科技教育集团副总裁,2019年5月至今任深圳壹莱兴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9月至今任华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起至今任国药药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深圳恒泰鑫实业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陈俊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或核心业务。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华耘集团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除控制华耘集团并通过华耘集团控制华耘合信外,翁松林没有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未展开实际业务,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耘集团成立于2020年9月2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设立未满1年,未实质开展业务。华耘集团为壹莱兴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壹莱兴科技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其2019年及2020年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1)壹莱兴科技2019年及2020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2021年3月30日,壹莱兴科技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壹莱兴科技增资的决议,决议详见“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翁松林,其基本情况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翁松林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耘合信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耘合信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华耘合信于2021年3月31日成立,自成立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收购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旨在充分利用其资源整合和资本管理能力,通过持续性的资源配置及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倾力将上市公司打造为优质上市平台,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华耘合信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定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2021年4月7日,华耘合信召开了“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的相关的事项;

  2021年4月8日,四川蓝润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议案;

  2021年4月9日,华耘合信与四川蓝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2021年4月9日,华耘合信与四川蓝润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共计600,000,000.00元的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7.23元)受让四川蓝润持有的运盛医疗共计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4%。同时,四川蓝润将上述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至华耘合信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由《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至《股份转让协议》被依约解除或者上述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日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耘合信直接持有运盛医疗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34%,成为运盛医疗第一大股东,翁松林成为运盛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为《股份转让协议》。

  (一)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四川蓝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安排

  1、标的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并在遵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运盛医疗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运盛医疗总股本24.34%)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股份交割”)之日,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税前人民币6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票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调整。

  3、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付款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支付给甲方。

  第二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支付到甲方银行账户。

  第三笔转让款支付: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股份交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支付到甲方银行账户。

  4、利润分配

  双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内运盛医疗进行现金分红的,乙方按照乙方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实际的付款比例享有相同比例的现金分红收益。

  5、税费

  因办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三)股份转让的授权、审批和法定流程

  1、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尚需取得证券主管机关就本次交易的审批、履行后续甲乙双方及运盛医疗的内部授权手续、完成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统称为“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

  2、股份交割的时效要求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最迟不晚于2021年5月10日完成股份交割。

  3、促成股份交割的承诺

  甲方承诺: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款之后,甲方自身将全力推动完成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并将敦促运盛医疗全力配合完成股份交割的前置程序,以确保标的股份不迟延的完成股份交割。

  甲乙双方承诺:因股份过户所需提供资料,各方均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漏,则该方应及时补充。

  (四)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双方同意,为保障乙方在过渡期的利益,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甲方将其对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本协议被依约解除或者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日止。

  (五)股份交割后的治理结构调整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完成股份交割之后,甲方和运盛医疗应当于证券主管机关允许的最短时间内,配合乙方对运盛医疗的治理架构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由甲方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董事会的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由甲方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监事会的监事辞去监事职务,同时,乙方提名新的董事、监事,经法定程序进入运盛医疗的董事会、监事会。

  2、完成上述调整之后,乙方有权向运盛医疗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按法定程序聘任。

  (六)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2、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

  3、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存在出现撤销或可能撤销乙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所有权之情况,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运盛医疗章程的规定和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

  4、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

  5、甲方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就甲方持股期间产生的运盛医疗未合法公开披露的债务/或有负债,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后,将积极配合乙方实现运盛医疗控制权及主营业务的平稳过渡。

  7、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所列的承诺事项,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

  (七)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已取得签订本协议收购标的股份必要的批准或授权,保证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交割之后,乙方将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加快运盛医疗的发展。

  (八)过渡期间的安排

  1、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运盛医疗章程以及运盛医疗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不会向运盛医疗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并且不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4、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运盛医疗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运盛医疗公司章程以及运盛医疗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可能导致运盛医疗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5、过渡期间内,甲方和运盛医疗应当配合乙方对运盛医疗业务及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者隐瞒、编造相关信息。

  (九)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运盛医疗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用等。

  2、若截至2021年5月10日,仍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应于解除之日三个工作日内无息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款项,逾期,应就未退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协议的效力

  1、符合本协议其他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十一)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协议双方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无法履行本协议不视为违约,但应于该事实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协议双方应于该事实发生后十日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已收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费用且互不追索,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过错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协议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造成的影响,否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十二)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盛医疗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运盛医疗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运盛医疗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竞业限制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投资与运盛医疗涉及的信息医疗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诱使、指派甲方及运盛医疗员工从事或聘用其从事前述与运盛医疗相竞争的业务,同时敦促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乙方及运盛医疗无须向甲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若甲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均归运盛医疗所有。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华耘合信与四川蓝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华耘合信收购四川蓝润持有的运盛医疗82,979,928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34%),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

  本次华耘合信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华耘合信自有资金来源于华耘合信各合伙人出资,华耘集团对华耘合信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共计3.6亿元;恒泰鑫对华耘合信的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0.4亿元、自筹资金2亿元。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为2:1。恒泰鑫对华耘合信出资的自筹资金来源于四川经世泓誉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外借款。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构成信息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没有对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计划,若未来有质押计划,质押比例将不超过80%。

  2021年4月8日,四川经世泓誉实业有限公司与圣吉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总额2亿元,本次借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1)借款金额

  四川经世泓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2亿元。

  (2)借款用途

  用于四川经世泓誉实业有限公司100%持股的“恒泰鑫”实缴出资,以间接对外实施投资。

  (3)借款期限

  自第一笔借款提取到账之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4)担保及还款计划

  根据《借款合同》及每笔借款的提取到账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结算并偿付当年度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保证在2023年12月31日届满之日前偿付完毕。

  深圳经世瑞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全部借款及利息的偿付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的声明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本次华耘合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资金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

  根据华耘合信之合伙人华耘集团及深圳恒泰鑫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本合伙人向华耘合信的出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并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合伙人在华耘合信的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安排。

  根据华耘合信之最终出资人翁松林、刘煜出具的声明:本人就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根据恒泰鑫之最终出资人陈俊超、张辉出具的声明:本人就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致力于协助上市公司在医疗服务、医疗科技等领域继续发展,目前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进行调整,具体包括:(1)由四川蓝润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董事会的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由四川蓝润提名并出任运盛医疗监事会的监事辞去监事职务,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新的董事、监事,经法定程序进入运盛医疗的董事会、监事会;(2)完成上述调整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向运盛医疗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按法定程序聘任。

  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承诺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运盛医疗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出具承诺如下: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

  2、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新增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似甚至相同的业务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关联方与上市公司无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如有)的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合称“承诺方”)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其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华耘合信及华耘集团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华耘合信为2021年3月31日新设立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未满一年。华耘集团为华耘合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20年9月,亦设立未满一年。本次补充披露华耘集团之控股股东壹莱兴科技的财务数据。壹莱兴科技成立于2019年5月,其2019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壹莱兴科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供保证。

  2021年3月30日,壹莱兴科技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壹莱兴科技增资的决议:(1)股东翁松林、刘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翁松林及刘煜向壹莱兴科技实缴出资共计3.921亿元;(2)上述出资完成后,壹莱兴科技对其全资子公司华耘集团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并增资,使华耘集团实缴资本达到3.6亿元;(3)上述资金将于2021年5月30日前分批出资到位。

  壹莱兴科技2019年及2020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中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声明及承诺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控股股东财务资料;

  (八)《股份转让协议》;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翁松林

  2021年 4月13日

  财务顾问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目前核查工作尚未完成,待出具核查意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翁松林

  2021年 4月1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耘合信(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翁松林

  2021年 4月13日

本版导读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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