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1-008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4-1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下属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0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就借款合同纠纷案对张有明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海淀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8执58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就与张有明的借款合同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2019年5月5日被海淀法院受理。2020年9月2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详见公司临2019-022号、2020-041号公告):

  1、被告张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

  2、被告张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律师费损失14万元;

  3、驳回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有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3元,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观臻合伙企业负担8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有明负担43,84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张有明也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21年1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近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从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前述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京0108执5809号。

  上海观臻合伙企业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1、依法强制张有明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

  2、依法强制张有明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该等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算,按照6%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依法强制张有明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律师费14万元;

  4、依法强制张有明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43,843元;

  5、依法强制张有明向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被执行人张有明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律师费、诉讼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1-5项执行请求金额暂合计4,183,843元)

  6、依法强制张有明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海淀法院已受理上海观臻合伙企业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审慎性原则,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于2018年度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455.69万元坏账准备,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如公司收到本次执行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6日

本版导读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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