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4-27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1-015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6日14:30,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董事长赵海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5,29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89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4,9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8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829%。

  公司非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公司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4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8%;反对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4626%;反对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4,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3%;反对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0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张军、王魁世;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贵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作出的。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更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上述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19日(星期一)。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14:30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70,212,99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9.5771%。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47,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0.0829%。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增补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经贵公司对前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呈贵公司二份,本所留存一份。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军、王魁世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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