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4-27 来源: 作者:

  (上接B37版)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138-1号】,经审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宝泰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宝泰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宝泰隆已披露情况保持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138-1号】;

  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43,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中;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28号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39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产销量情况

  ■

  二、主要原材料采购量情况

  单位:吨

  ■

  三、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1、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

  2、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

  四、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0年度未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统计,且部分数据已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40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1年1-3月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产销量情况

  ■

  二、主要原材料采购量情况

  单位:吨

  ■

  三、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1、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

  2、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

  四、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第一季度未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3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2021年4月13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出席现场会议监事2人,监事会主席张瑾女士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有十项议案,会议及参加会议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瑾女士主持,在事前已与各位监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依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的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4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年报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较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5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公司2020年财务度审计工作,并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6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7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3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1号公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的变更时间

  根据财政部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的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4、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下列四项:①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④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租赁负债应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关于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财务表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依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上网公告附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3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亚太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经合并改制后于2013年0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商务大厦20层2206

  (5)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审亚太拥有合伙人数量为38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5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78人。

  3、业务规模

  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6,323.14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1,830.03万元,证券业务收8,897.11万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家,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86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2019 年度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为 5,526.64 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 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凤美,于1997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等审计业务,2014年5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4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5份。2020年开始作为公司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秀丽,于201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等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0份,近三年签署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2021年开始作为公司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崔江涛,于2002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11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6份;2020年开始,作为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 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基于中审亚太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经公司与中审亚太沟通,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 40 万元/ 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年,合计 60 万元/年,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亚太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业务经验,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并能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公允;本次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审核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严谨认真,勤勉高效的完成了审计工作,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1号公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公司2020年财务度审计工作,并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2号公告。

  (五)生效日期

  本次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上网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38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3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1-031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中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章程》中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章程》中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现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原《章程》中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现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原《章程》中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中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章程》中第九十四条后增加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原《章程》中第九十五条变更为第九十六条,以此类推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以内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BBB;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以内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BBB;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以此类推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一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二条,以此类推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以此类推至第二百三十五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六条。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最终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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