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一季度报告

2021-04-27 来源: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邱克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克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408.36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进行增资,用于“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华功材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938,264.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35.8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浙江杭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杭华”)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35.85元低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38,285.9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公司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不能满足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情况

  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0,408.36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进行增资,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将结合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批实施,全部增资完成后,杭华功材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000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日在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杭华功材基本情况

  ■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杭华功材100%的股权,杭华功材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杭华功材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该增资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完成后,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杭华”)87.5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沈小平先生,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808.3038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范畴内,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背景

  鉴于湖州杭华现有生产规模较小、厂区占地面积有限,生产设施相对老旧,较难对现有的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成本控制和规模效应难以进一步提升,且受制于地方区域性发展规划方向的调整,长期制约着公司在液体油墨产品细分市场拓展的局面。

  结合公司做强做优主营业务的长远目标和战略布局,为更好地促进主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公司将持有的湖州杭华87.5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沈小平先生。

  2、交易标的情况

  湖州杭华为公司和德清远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远邦”)于2007年9月30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液体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公司持有湖州杭华87.50%的股权,德清远邦持有湖州杭华12.50%的股权。

  3、交易事项

  公司将持有的湖州杭华87.5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沈小平先生,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808.3038万元,沈小平先生将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湖州杭华股权,沈小平先生持有湖州杭华87.50%股权,成为湖州杭华控股股东。

  4、交易价格及与账面值相比的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808.3038万元,较原投资的账面价值溢价人民币608.3613万元,交易增值率27.65%。本次交易作价已经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21年4月26日公司与自然人沈小平签署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所得款项用途

  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二)本次交易的表决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公司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经公司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就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审议程序合规,有助于公司聚焦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姓名:沈小平

  身份证号:330521196701264811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栋林村栎林55号

  现有职业和职务情况:

  ■

  (二)交易对方信用情况

  根据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沈小平先生并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其他关系说明

  沈小平先生除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杭华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条第(一)项所述出售资产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湖州杭华87.50%的股权。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湖州杭华的基本信息

  ■

  2、本次交易中,湖州杭华股东德清远邦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3、湖州杭华现拥有的权证编号为“德房权证新市镇8字第00340-0001号至德房权证新市镇8字第00340-0005号” 的房产和“德清国用(2007)第00311354号”的土地已抵押给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用于开立经营业务承兑汇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转让的湖州杭华87.50%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交易标的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湖州杭华并非失信被执行人。

  5、湖州杭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

  注:上表中已经审计的数据来自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天健审〔2021〕2233号《审计报告》。

  四、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一)本次交易评估情况

  1、受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由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浙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0111号)。

  2、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3、评估方法: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评估基本方法的使用条件,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

  4、评估结论: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5,425.71万元,评估价值为6,120.98万元,增值额为695.27万元,增值率为12.81%;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911.49万元,评估价值为2,911.49万元,无增减值变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514.2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209.49万元,增值额为695.27万元,增值率为27.65%。

  (二)交易定价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基于上述评估报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出售价格为人民币2,808.3038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

  五、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转让湖州杭华股权事宜,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与自然人沈小平签署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小平关于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签署协议后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约双方

  转让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沈小平

  (二)交易价格

  转让方同意将其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湖州杭华(“目标公司”)87.50%股权以人民币贰仟捌佰零捌万叁仟零叁拾捌元整(RMB28,083,038.00)(以下称“股权转让款”)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以此价格购买该等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沈小平持有目标公司87.50%的股权。

  (三)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1、受让方于协议签署之日起伍(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RMB8,500,000.00)。

  2、受让方在工商变更后的壹(1)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RMB11,000,000.00)。

  3、受让方在工商变更完成后的叁(3)个月内,将剩余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给转让方。

  4、上述款项均以现款支付。如受让方未按照上述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每迟延支付一日,受让方应当就到期应付而未付的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6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前期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四)交易过户、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1、转让方在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的伍(5)个工作日内,启动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工作。变更事项包括:股东及持股情况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删除“杭华”字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等。工商变更完成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即完全生效。

  2、转让方提供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附件一)、所属期2021年4月30日的财务清单(附件二),并按照附件二的清单完成交割。

  (五)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期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六)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即生效。

  2、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1)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或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4、解除、终止的效力

  (1)当本协议依上述第3条任何一款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即终止。

  (2)除届时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到本协议签订时的状态。

  (3)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一方对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对于本协议之解除没有其他任何索赔, 按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2、在不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

  3、转让方同意,对于受让方直接或间接因转让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而实际遭受、蒙受或发生的或针对受让方提起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其应当向受让方进行赔偿、为受让方提供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4、各方进一步同意,损失赔偿可能无法为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提供充分的救济,且不履行本协议任何规定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守约方有权就潜在的或实际的违约寻求获得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 并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要求强制履行交易文件的特定条款和规定以避免违反或潜在违反(或强制遵守)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及承诺和义务。

  5、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的规定,本条的规定应在本协议各方终止其权利和义务之后,或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六、其他安排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自然人沈小平先生亦不是公司的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沈小平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责任的变动。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在综合考虑湖州杭华现有业务规模上的发展瓶颈以及公司对主营业务战略布局调整,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而筹划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主营液体油墨与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通过自有资金由其实施新建的2.8万吨/年液体油墨及功能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于2020年10月开始全面投产,公司已将原有液体油墨业务板块转移集中至子公司杭华功材,目前承担起公司所有液体油墨产能,其产能利用率基本保持在80%以上。该厂区已建立全密闭连续化生产流水线,并区分溶剂墨和水性墨生产区域和生产装备,符合最新国家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有利于今后产能结构持续调控优化。

  同时,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也将在现有一期项目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实施投建,全部工程完成后,公司液体油墨产能可达到年产2万吨的规模,具备通过对生产工艺的持续优化和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在液体油墨细分领域的市场开拓,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达成,将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主业发展,推进业务整合并优化资产结构。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约人民币890万元。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湖州杭华将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湖州杭华之间不存在互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占用资金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小平关于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五)《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

  (六)《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湖州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0111号》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林洁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和方式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571 公司简称:杭华股份

  2021

  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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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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