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1-08-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不再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资格,须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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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0年9月15日,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对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号)。

  2、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李海军先生于2021年5月21日被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5名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号)。

  3、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担任前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李海军先生于2021年5月21日被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决定对以上5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5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3,24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115270),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8月17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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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本版导读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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