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14361 债券简称:18天原0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发行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8月16日(因2021年8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最后一期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期间利息(以下简称“本次本息兑付”)并摘牌。
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和最后交易日为2021年8月13日,凡在2021年8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和利息;2021年8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和利息。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和利息,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天原01”,债券代码“114361”)
3、发行规模:人民币2.8亿元。
4、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本期债券不上调票面利率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第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8%。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
7、起息日:2018年8月15日。
8、付息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5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各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8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15日。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各次利息款项不另计利息,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按年计息、按年支付,单利计息、不计复利。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并在兑付日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上海新世纪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不变。
14、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或转让安排:本期债券于2018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16、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每手“18天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本息兑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本息兑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80元。
三、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兑付日及债券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和最后交易日:2021年8月13日
2、兑付日:2021年8月16日(因2021年8月1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3、债券摘牌日:2021年8月16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天原01”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兑付。
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兑付申请,公司将在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本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本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服务,后续本息兑付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六、本期债券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8月16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9〕63号),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即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8月13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联系人:杨晓梅
电话:0831-5980666
传真:0831-598082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人:张丽雪
电话:028-86150039
传真:028-86150039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负责人:张国平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