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9-2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334 股票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9月1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8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申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24日为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1-082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9月18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上午11: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8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董瑞勇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无缺席监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24日为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1-08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9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网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9月24日。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00万份,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4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行权价格:5.73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如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10、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四、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2021年9月24日进行测算,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500万份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24日为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9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研发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9月24日为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英威腾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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