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下的赢家与输家

2021-10-14 来源: 作者:张锐

  【锐眼看市】

  税收是一个中性政策工具,很难对其做出好与坏的判断,只能用合理与不合理来鉴别。

  张锐

  

  在日前召开的G20/OECD包容性框架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上,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在2022年推进“双支柱”税收方案的立法,并确保该项立法在2023年生效执行。

  “双支柱”方案中的第一支柱所指向的内容是,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而第二支柱是要建立全球最低企业15%的最低税率,以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

  国际范围内传统企业税的征税基础是“来源地”,即按照生产活动所在地征税,但问题是,数字经济时代的谷歌、亚马逊以及脸书等高科技巨头在全球许多国家并无经营实体,可照样圈占了巨量客户与庞大的商业市场,自己在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也导致其进入国的竞争对手纷纷丢盔弃甲。对此,法国、德国等不少欧盟成员国凌厉发声要对谷歌们征收“数字税”,并由此还与美国争得脸红耳赤。随着“第一支柱”如今树立起来,不仅欧美的利益之争画上了句号,相应国家也会跟着受益。

  按照新税改对税权做出的明确规定,对跨国公司的征税并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生产地的国家,跨国企业产生营收与盈利的所有国家同样也能征税,这就解决了数字经济时代生产服务供给与价值创造空间分离的问题,并给跨国企业进入国带去了应得的税收红利。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算,在第一支柱的影响下,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

  回过头去看,在可以利用传统物理存在空间征税方式缺陷而逃税的全球数字型企业集群中,绝大部分是美国企业,因此表面上看税改“第一支柱”会令美国很受伤,其实不然。一方面,新税改在明确跨国企业产生营收与盈利所有国具有征税权的同时,也清晰框定了适用范围是规模排名前100名且利润最高的企业,而对于这些企业,美国同样可以将征税率提高至15%的最低水平,按照美国财政部计算,此举可为美国带来约7000亿美元的联邦收入。而更重要的是,由于在生产地与经营地都需缴纳同样的税,原先跨国公司在后者获得的商业优势便不复存在,这样,美国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回国发展,并增强对本国的政治经济依附度,进而促进美国经济的复苏与稳定。

  与创新税收征缴空间的“第一支柱”相比,“第二支柱”所要解决的问题即跨国企业避税及其在全球所引起的公愤更令人关注,改革红利的覆盖也会更具广延性。目前,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等国对跨国企业实施了12.5%的最低税率,与此同时,泽西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税率为零,因此,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必然让这些低税洼地与“避税天堂”自废武功,因为即便一些企业在特定国家和地区仍可获得较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支持,但企业所在地的国家依然可以采取“补足”方式征缴至少15%的最低税率。另一方面,对那些利润率至少为10%的跨国公司,全球最低企业税率允准经营所在国开征利润部分20%的税收。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测算,税改“第二支柱”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其实税收是一个中性政策工具,很难对其做出好与坏的判断,只能用合理与不合理来鉴别。理论上看,税收属于行政化力量,一国一地过低税率其实就是一种与市场机制相悖的政策安排,实践过程容易形成资源的错配。微观领域看,有了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约束,企业就不会寄希望或借助于低税率而获利,甚至包括在高税收国家虚增成本、在低税收国家谎报收入等利润转移的游戏空间会被极大压缩,同时企业也会将更多精力投放在技术与产品创新以及服务优化上来。宏观上讲,基于全球企业税率最低门槛的设定,不同经济体站到了公平竞争的跑道上,各国也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者技能提高等营商环境的改善方面有更强的动机与作为,国际资本因此可以实现择优流动与最佳配置,世界经济在市场化力量的作用下不断达到平衡与再平衡。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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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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