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大V”引流却引来监管喊停 券商急速下架合作广告

监管明确,“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2021-11-09 来源: 作者:刘艺文 许盈
  图虫创意/供图   周靖宇/制图

  见习记者 刘艺文 许盈

  

  近期,监管部门对部分券商与网络“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给予关注,并对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监管要求券商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目前通过‘大V’引流开户的以中小券商居多,我知道的一个‘大V’在前段时间就已经被封号了。”某中型券商一位经纪业务人士对记者表示。记者采访获悉,如果券商在实际上将“大V”收编,让“大V”成为正式员工,囿于券商严格的合规规定,“大V”可能变成“小V”。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已有券商火速暂停与“大V”的广告合作。有券商通知称,“相关文件已发送各位,请立即下架在相关‘大V’互联网界面中的所有广告宣传内容,暂停广告宣传合作。”

  与“大V”合作两模式

  近日,监管就规范券商与“大V”的合作下发了要求文件。监管注意到,券商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引流开户奖励不合规

  监管明确,“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 产品销售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监管表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与‘大V’合作,大小券商都有,不过可能中小券商会多一些。对本身合规严格的券商而言是好事。”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士向记者表示。

  记者采访获悉,业内有说法称,目前已经被封号的某“大V”之前与一家券商展开合作,给券商贡献的客户量相当于一家大一点的营业部的规模。

  券商会招安“大V”吗?

  记者注意到,“大V”引流被禁止是因为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那么,若券商将“大V”招入麾下,使其成为正式员工,是否可行呢?

  “按理说是可行的。‘大V’成为券商正式员工,考取资格证,成为证券经纪人,硬指标上是符合了。”某头部券商一名财富管理人士称,“不过,‘大V’被收编之后,他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经过合规审核,这样他后面可能就会一点点地沦落为‘小V’。”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大V”犯错,协会还会追究券商的责任。“大V”在招揽顾客时,也需要明示自己的执业编号。

  记者获悉,也有券商在努力尝试打造自己内部的“大V”。某头部券商在近期组织的全员文化活动中,通过视频大赛方式选拔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旨在挖掘和培养专业投资顾问利用新媒体的能力,打造线上专业、诚信、合规、生动的形象。

  券商直播禁着奇装异服

  监管表示,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 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个人、公司和行业声誉。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警示效应。

  强化管理外部人士评论

  监管还要求,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监管表示,将会同证监局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关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要求。一方面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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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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