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2022-01-29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等规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现公告2021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整体情况

  ■

  二、关于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3年7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36个月。本合同价格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其中固定部分价格为497,391,000美元,非固定部分价格为24,462,000 美元,上述款项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同时鉴于该项目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且该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建设条件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总承包合同履行具有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存在一定风险。本公司对该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为28,800.66万元人民币。同时,一方面稳妥处置该项目的已采购设备合同,另一方面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加大与相关方的沟通力度,以期推动项目的重组、重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0,813.83万元人民币,累计收款折合人民币13,494.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3,975.93万元人民币。

  2.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希化工”)30万吨/年乙二醇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本合同于2011年1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3年7月签订补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50个月。本合同金额为315,602.84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2021年4月,本公司就黔希化工拖欠本合同工程款事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东华科技2021-026号公告)。2021年9月,本公司与黔希化工就该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协议,郑州市中院对此出具《民事裁定书》(详见东华科技2021-068号公告)。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协调本合同项目工程欠款的处置工作,本公司与黔希化工、中化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闭口),由中化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债务人,承担黔希化工所欠本公司的工程款计36,399.15万元(详见东华科技2021-079号公告)。该《债务承担协议》(闭口)已经获得本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东华科技2021-085号公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78,487.45万元,累计收款278,981.53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289,174.78万元。

  3.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本合同于2014年3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本合同金额为369,628.13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由于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内蒙古康乃尔提起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2018-018号公告)。内蒙古康乃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东华科技2018-037号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东华科技2018-064号公告)。该项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2019年12月,通辽中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已完成对项目装置的评估工作,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8.28 亿元人民币。2020年9月、10月、11月,通辽中院分别组织了对上述资产2次拍卖、1次变卖工作,但均已流拍(详见东华科技2020-047号、2020-052号、2021-001号公告)。

  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二次诉讼”),请求解除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及利息等(详见东华科技2020-019号公告)。2021年12月,通辽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对二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 2021-095号公告)。2022年1月,该判决已生效(详见东华科技 2022-011号公告)。

  本公司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通辽中院之间的联系,稳步推进二次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工作,以期收回工程欠款等。另一方面,持续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内蒙古康乃尔及控股股东、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以期推进该项目的重组、重启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31,423.54万元,累计收款211,994.5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94,095.3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业主方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对该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为5,751.66万元。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盈”)阿拉尔年产30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6年1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采购、施工、“三查四定”、培训、试车、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本合同金额为165,800万元人民币,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2021年8月,本公司就新疆天盈拖欠本合同工程款事宜向新疆生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师中院”)提起诉讼(详见东华科技2021-059号公告)。2021年9月,本公司与新疆天盈就该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第一师中院对此出具《民事调解书》,新疆天盈向本公司分期支付所欠工程款计40,348.51万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详见东华科技2021-069号公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1,156.44万元,累计收款125,792.67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41,485.66万元。

  5.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2×10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6年8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中交以及后续的试车、质量保修等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业主方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合同金额为58,669.24万元人民币,其中: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和工程建设管理费等固定总价为41,816.16万元;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暂定总价为16,853.08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64,451.02万元,累计收款35,710.0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64,632.65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6.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景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业主人员培训,以及协助完成项目验收的技术指导、支持和服务等工作,建设工期约为19个月,合同金额为87,449.17万元人民币(暂估价)。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2,737.01万元,累计收款67,083.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72,806.60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7.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空分装置、锅炉装置、脱盐水及污水处理装置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界区内土建、给排水、设备、管理、仪表与自控、电气等为完成本合同装置建设并实现中间交接的全部工作,在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中为业主提供指导与支持服务;建设工期约为26个月,合同金额为108,448.57万元人民币(暂定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06,431.48万元,累计收款95,984.80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90,122.3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8.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含黑臭水体治理)标段三项目系列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8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明镜湿地、白龙湿地施工图设计及该项目的部分施工任务,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工程、水环境工程、湿地工程、景观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道路、管理用房等工程。建设总工期为1095天(约3年),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120,527.00万元,具体以竣工结算政府部门审计价为准。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目前政府方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有一定滞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累计收款5,722.85万元,未确认工程结算。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9.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岛项目乙二醇装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8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本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作为承包人。本公司和上海华谊主要负责乙二醇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到工程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并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阶段对业主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上海华谊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同时,本公司作为承包人的牵头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全面实施和管理。本合同建设工期约24个月,合同金额为94,638.88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应的部分)。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1,404.38万元,累计收款73,855.31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70,348.20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0.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尾气制30万吨/年乙二醇联产LNG项目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及PMC项目管理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4月签订,为总承包及PMC项目管理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部分装置的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直至项目机械竣工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公司作为管理商,负责本合同项目中剩余部分装置或主项(即本公司PC总承包范围内的除外)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78,900万元人民币(含税),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PMC合同总价为2,500万元(含税),服务时间约为20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56,981.02万元,累计收款162,626.95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59,990.7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1.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8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至装置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6,690.19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22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11,968.22万元,累计收款107,361.8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14,340.99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2.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草酸二甲酯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243,630.46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329,100.76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53,443.59万元,累计收款240,825.70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209,523.9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3.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乙二醇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8,218.90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169,512.99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1,151.20万元,累计收款122,136.5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03,376.14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4. 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O)合同

  本合同于2021年9月签订,合计总价为319,237.5074万元人民币,分为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合同。其中: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合同价格为212,381.1587万元,建设计划工期为669日历天。运营合同约定本公司负责自该项目具备投产条件后三年运营期内的日常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保证在三年期的运营中通过考核验收,运营费为106,856.3487万元,运营期为三年。

  工程总承包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25.33万元,累计收款42,476.23万元,未确认工程结算。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签约主体为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项目是指项目金额占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项目。

  2.以上重大合同具体签约情况可查询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日常重大经营合同公告。

  3.鉴于以上有关数据存在阶段性,且未经审计,因此上述数据与最终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受客户情况变化、财务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未来确认的营业收入与合同金额并不完全一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6617.5928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说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华科技”)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等事项共提起2次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第一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7年5月,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乙二醇总承包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等。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64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第二次(本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20年4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辽中院解除《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2021年12月,通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

  近日,本公司从通辽中院获悉,内蒙古康乃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同时本公司也未进行上诉,通辽中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业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年4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2014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5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36.9628亿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维持项目低负荷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根据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应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在上述合同解除后,扣除内蒙古康乃尔已支付款项211119.74 万元和法院已判决款项50554.94 万元,内蒙古康乃尔剩余应支付款项为86335.28 万元(含2016年9月-10月申报但未审批暂定款2876.96 万元)。

  因此,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本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86335.28万元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请求判令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了通辽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内05民初46号)。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20年4月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20-01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及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通辽中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本公司诉内蒙古康乃尔一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5661759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以5661759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交钥匙工程”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向内蒙古康乃尔移交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设计文件、图纸、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等全部项目资料;提交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58564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公司负担;鉴定费279万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通辽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21年12月1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21-09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在上述上诉期内,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均未对该案件提起上诉。通辽中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生效。

  三、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范广宇的诉讼:即范广宇就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以下简称“天业项目”)工程款、利息等共计约12047.29万元,向新疆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民事诉状及传票,本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范广宇要求,本公司就天业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由新疆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与励源海博斯环保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的诉讼:即本公司就公司解散事宜,于2022年1月17日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散励源海博斯环保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本案已由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与方月银的诉讼:即方月银就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EPC项目(以下简称“黔希项目”)工程款、利息等共计约340.68万元,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红、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贵州黔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民事诉状及传票,为本案被告之一。方月银要求,本公司就黔希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4)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安庆公司”)的仲裁:即本公司就绿地安庆公司欠付设计费事宜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要求绿地安庆公司,应支付累计欠付的设计费及利息共计373.05万元。本案已于2022年1月18日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生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生效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设立新疆天业祥泰新材料

  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拓展实业产品销售渠道,夯实PBAT产供销产业链,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或“本公司”)出资490万元,联合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共同设立“新疆天业祥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祥泰”),主要从事化工产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1,4-丁二醇的生产和销售等。

  2022年1月27日,天业祥泰已注册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490万元,股权占比49%,天业集团以货币资金出资510万元,股权占比51%。

  2.对外投资审议情况

  本次参股设立天业祥泰业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等规定,上述投资事项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风险投资。

  二、投资相关方情况

  天业祥泰由本公司与天业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天业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天业集团成立于1996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宋晓玲女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9001299898838W,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320000万元,住所地在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主要经营氯碱生产销售,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石灰、高沸物(二氯乙烷)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1,4-丁二醇、乙二醇、化学制品、固汞催化剂、水泥及水泥制品、塑料制品、碳酸钙、碳酸钠的生产与销售,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建铁路专用线的轨道运输等业务。

  天业集团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天业集团已发展成为工农商一体化的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产业涉及热电、化工、电石、水泥、节水器材、农业、塑料制品、矿业、物流与对外贸易等多个领域,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

  本公司与天业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天业集团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3月,本公司联合天业集团控股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在石河子市投资设立中化学东华天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天业”),主要生产销售生物降解聚酯类材料及相关副产品等(详见东华科技2021-014号《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PBAT项目的公告》)。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形式

  本公司、天业集团均以货币出资。

  (二)标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天业祥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BKYUGW6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1,4-丁二醇的生产和销售。

  四、天业祥泰《股东出资协议》等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本公司与天业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天业祥泰,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490万元人民币,占全部注册资本49%;天业集团出资510万元人民币,占51%。

  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实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根据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出资时间:本公司、天业集团一次性缴付出资;在2022年2月28日前缴付出资1000万元。

  3.公司治理

  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审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事项,或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重大资产处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处置除外)、对外担保、捐赠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委托理财、资产核销、资产减值、对赌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事项”等重大事项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由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天业集团提名董事2人;东华科技提名董事2人;职工董事1名,由天业集团提名,由天业祥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为法定代表人,由天业集团提名,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审议“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方案;制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方案;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事项,或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重大资产处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处置除外)、对外担保、捐赠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资产核销、资产减值、对赌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事项”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2/3比例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需经全体董事1/2比例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天业集团提名监事1人;东华科技提名监事1人。另1名监事为职工代表,由天业集团提名,由天业祥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东华科技提名,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由东华科技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总监1名,由天业集团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天业祥泰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五、本次参股设立天业祥泰的目的及影响分析

  (一)投资目的分析

  1.落实双方前期合作协议

  本公司于2021年3月与天业股份签署的《股东出资协议》约定,“10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投产后,东华科技和天业股份成立销售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营销和相关增值服务工作,天业股份将以已成熟的营销网络给予支持”。目前,PBAT装置已实现机械竣工。因此,适时成立天业祥泰作为销售公司,既是落实双方前期的约定,又是筹划产品销售保障PBAT生产经营的要求。

  2. 促进PBAT产品销售工作

  与天业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天业祥泰,有利于东华天业借助天业集团成熟的营销体系,拓展自身产供销渠道。一是天业集团拥有PVC、烧碱、乙二醇、BDO多种产品的成熟且完善的营销网络,上述产品与PBAT本身产品特性关联性较强。二是天业集团在全国各个区域拥有已合作的异地库区近60家,基本覆盖国内主要消费市场。三是天业集团铁路专用线具备年吞吐量1300万吨以上的运力,且天业集团多年与乌铁局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3.夯实与天业集团合作关系

  本公司已与天业股份投资建设PBAT项目,本次和天业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天业祥泰作为销售公司,有利于夯实本公司与天业集团的合作关系,形成PBAT生产销售的利益共同体。

  (二)投资影响分析

  1.本次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参股设立天业祥泰作为PBAT的销售公司,一是有利于东华天业快速建立销售网络,减少拓展市场成本,提高市场开发效率,增强PBAT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有利于依托天业集团北疆最大的铁路专用线优势,充分实现出疆物流运输顺畅,为PBAT产品流通提供有效保障。

  六、备忘文件目录

  1.天业祥泰《营业执照》;

  2.天业祥泰《章程》;

  3.本公司与天业集团签署的《股东出资协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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