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2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1月,本公司与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磐龙)签署了凤凰新天地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工程,但由于青岛磐龙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总包合同现已无法履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融基金对青岛磐龙委托贷款人民币5000.00万元,青岛磐龙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平度市青岛路82311平方米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已逾期,本公司采取诉讼手段追收。2014年11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5月19日出具编号(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磐龙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4,166,666.67元、罚息1,291,666.67元、复利331,178.93元(其中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至清偿之日止)。2015年8月3日福田法院受理出具(2015)深福法字第08576号受理通知书,正式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6月27日案件执行法院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2017年5月13日福田区法院启动强制执行前公示程序,2017年11月2日青岛磐龙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请重整,强制执行程序终止,2018年度破产重整程序终止。2018年9月26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宣布青岛磐龙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截止目前,两次拍卖因无人交纳保证金参与竞拍,故未成交。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后续处置工作,将由管理人听取债权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报人民法院后确定。

  2、2016年5月26日,子公司深圳市广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担保)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签订贷款委托协议,广融担保委托成都银行向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湖)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成都银行向成都天湖提供借款7,380万元,借款用于成都天湖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成都天湖以编号为新都国用(2013)第80号在建项目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项目融资提供安全保障。项目到期后展期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28日,广融担保将该笔借款转让给子公司广融基金。

  鉴于成都天湖到期未偿还本公司借款,于2016年11月公司在委托贷款银行成都银行的配合下,向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进行相关资产保全。于2016年12月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3月20日,广融基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7年7月1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成都天湖偿还广融基金委托贷款7,380万元及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日的委托贷款利息和违约金。2017年8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成都天湖强制执行。前期公司委托顾问公司对成都天湖项目拟通过资产重组、协商共同开发方式对成都天湖债权进行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进展不及预期。2019年度,考虑到资金回收风险,公司对项目资金回收进行专项评估,经评估对成都天湖的债权全额计提减值。

  2022年1月4日,成都天湖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经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裁定同意对天湖公司破产预重整,为期3个月,并指定了预重整管理人。广融基金已向管理人申报对天湖公司债权。

  3、2015年2月10日,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与华澳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协议,广融基金委托华澳信托向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久光”)提供借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后又展期至2021年7月18日。华澳信托向长兴久光提供借款16,500.00万元,借款用于补充长兴久光流动资金。为保障投资资金安全,广融基金以1,500.00万元受让季海杰持有长兴久光10%股权,作为对长兴久光项目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该款项将于借款到期由对方原价回购;同时,自然人季海杰、季剑英、吴晓为项目融资及股权回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长兴久光以其持有的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项目融资及股权回购提供抵押担保。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于2018年度建设完成,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长兴久光以其持有的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项目的在建工程变更为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截止2021年12月31日,长兴久光已按向公司偿清了全部债务。

  4、经2016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融基金及其子公司深圳市广融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汇”)与珠海合源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源融达”)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珠海市广融恒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融恒金”),按合伙协议出资约定,广融基金于2017年8月向广融恒金出资2.5亿元,同日,合源融达向广融恒金出资7.5亿元。根据合伙协议投资约定,2017年8月,广融恒金向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国际”)发放委托贷款10.00亿元,期限1年,可延期1年,利率15%/年(其中0.4%为通道、管理费)。该贷款由项目土地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65285号(47亩商业用地)、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81470号(29亩商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由成都瑞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广融汇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闫守北夫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展期后借款期限至2021年8月15日,截止2021年6月30日,账面原值本息余额为26,725.10万元。

  2018年5月22日,公司之子公司广融基金与新成国际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5日。为保障资金安全,新成国际以其持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81470号土地提供顺位抵押(该项债权为第二顺位),成都瑞晟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闫守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经双方协商,贷款展期至2021年8月15日。

  受疫情及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整叠加影响,2020年成都商业公寓市场价格持续走低,去化速度缓慢。新成国际项目开发商业价值明显下降,如果贸然开发,可能陷入预售时资金无法如期回笼,同时后续项目难以继续的困境。公司作为债权人推动、协助并要求新成国际股东方多方寻找整体融资代建方,探讨整体项目出售等多种方案。根据房地产开发特点,考虑目前项目实际进展仍处于前期阶段,项目融资、政府报批、达到预售条件所需的时间较长,公司判断该项目实现开盘销售回款困难,且贷款已逾期。截止2021年年末,该项目退出进展缓慢,公司对项目资金回收重新进行专项评估,基于公司为该抵押土地的第二顺位债权人预计公司该项目投资预计可回收金额,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该项目所涉投资及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或公允价值变动合计41,692.85万元(其中应收利息计提减值准备1,616.67万元、应收股利计提减值准备1,725.10万元、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20,0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8,351.08万元)。

  5、2018年12月29日,公司与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陈国宏、深圳市宏拓鹏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弘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截至目前,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陈国宏未按协议支付第二期股权回购款。公司就上述事项对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陈国宏、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件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6、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业绩补偿方案中约定许坤泉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1,261.0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向公司支付收现比违约金740.16万元以及未及时履行保障措施违约金202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许坤泉上述款项,公司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7、2014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项目期间,公司为项目甲方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建设)向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借款1.2亿元提供一般责任担保,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贷款到期后逾期未归还,2017年2月20日,平安银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金建设偿还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152,820,183.29元,并要求所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6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执510号《通知书》:你司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初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公司已履行完毕保证责任,本案执行款项共计23,443.15万元。公司已依法对主债务人以及反担保方提出诉讼追偿,相关案件已提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司已收到2022年3月9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8、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与南京柏森及其自然人股东陆宁、胡宝戟、杨堂富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要求陆宁以1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广田柏森的1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于2018年1月22日前向目标公司支付差额利润4,500万元。而后陆宁将其持有的南京柏森的10%股权转让给广田集团,并于2017年12月28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陆宁已向南京柏森支付了补偿款2,100万元,尚有补偿款2,400万元未支付。公司依法对陆宁提起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被告陆宁应向广田柏森支付业绩承诺差额利润款人民币2400万元,截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正处于执行阶段。

  9、2022年4月1日至一季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期间,公司新增应收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未兑付的金额为76,227,736.20 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屈才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伟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屈才云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伟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5

  2022

  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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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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