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存量资产 国资委优化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2022-06-03 来源: 作者:江聃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6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全文共九条,涉及非公开交易流转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定价依据等内容,以及公开交易流转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分析认为,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盘活存量资产。

  北京产权交易所首席研究员陈春雷表示,目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是对《监督管理办法》的优化和补充。

  根据《通知》,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陈春雷认为,这是对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情形的补充。增加了不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

  《通知》重申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不过,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有三种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是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是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是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同时,《通知》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陈春雷表示,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发行REITs盘活资产涉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要求。

  在定价方面,《通知》明确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通知》增加了无偿划转的规定。根据文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在公开交易的信息披露环节,《通知》明确,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陈春雷认为,总体来看,《通知》对公开交易流转的信息披露有所优化,提出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这就能更早把信息传播出去,让更多的投资人了解项目信息,能够更广泛地发动市场,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他也强调,需要注意的是,信息预披露不是必要环节,但企业一旦选择分阶段对外披露,那么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的时间都不能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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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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