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5-2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32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以现场加视频接入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8人,实际出席董事17人,杜娟非执行董事委托叶峻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金煜董事长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风险资产处置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捐赠支持奉贤区农村综合帮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31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3楼上海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8人,出席11人,董事长金煜先生、副董事长朱健先生、董事叶峻先生、孙铮先生、陶宏君先生、施红敏先生、肖微先生、薛云奎先生、应晓明先生、甘湘南女士、龚方雄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监事会主席贾锐军先生、监事葛明先生、汤伟军先生、林利群先生、张磊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晓红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暨2021年度财务预算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

  2、 除审议前述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王小伟、郭婷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所涉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法定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合法程序作出。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2日

本版导读

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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