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5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1-05-2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陈烨铭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院(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加加食品于2020年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自然人陈烨铭(以下简称“原告”)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将加加食品列为被告一,并将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杨子江、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依次列为被告二至被告八。原告请求判令:(1)加加食品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等合计11,217,699.74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对加加食品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长沙市中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陈烨铭

  被上诉人一: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杨振

  被上诉人四:杨子江

  被上诉人五:段维嵬

  被上诉人六:刘永交

  被上诉人七:彭杰

  被上诉人八:王彦武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程序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针对原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三“关于加加食品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如何赔偿的问题”。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加加食品”股价下跌完全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本案所阐述的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所致,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与被告加加食品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无需赔偿。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加加食品”股票价格下跌中所占影响比例已超过100%的结论是极其错误的。

  原审法院采取的方法是:将深证综指、中小板综指和食品饮料指数的平均跌幅与“加加食品”股价跌幅相比较,采用相对比例法,计算得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加加食品”股票价格下跌中所占影响比例。

  上诉人认为,考虑到在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案件中,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时间、交易量等均不相同,股价变动中包含的市场系统风险也不尽相同,原审法院的上述扣除比例方法,将无法真实反映不同投资者经历的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本案当中应当采取同时考察指数变化与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更具合理性。该计算方法考察了从实施日到基准日的整个区间,客观反映了投资者经历的所有市场系统风险,且根据每一个投资者的交易记录进行具体测算,反映了不同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和交易量上的差异,计算结果更符合公平原则。上诉人在原审当中,通过采用中小板综合指数、申万一级食品饮料指数、申万三级调味品发酵品指数作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参考指数,计算出本案的系统性风险比例为51.37%。

  当然,鉴于本案上诉人存在多次买卖的情形,采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成本价以及“同步指数对比法”的计算方式相对复杂,上诉人也无法保证自身计算结果的精确性。因此,上诉人在原审中也向法院提交了《损失鉴定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精确结果。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的要求: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然而,原审法院不但没有采纳上诉人51.37%系统性风险的计算结果,没有对为何未采取“同步指数对比法”进行说理,甚至未接受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仍然执意在超出自身司法能力之外采取传统落后且有失公平的比例扣除方法进行系统性风险比例计算作为裁判依据,也有违《九民纪要》的会议精神。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加加食品”股价下跌,亦受公司资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经营业绩大幅下滑、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推进等利空因素、原告的投机心理非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而认定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与加加食品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也是极其错误的。

  本案当中,即使存在加加食品自身利空因素,但前述利空因素对股价是否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并没有足够的理由与证据予以支撑;同时,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上诉人买入股票系出于投机心理时,亦不能仅凭推断即将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均列为非系统性风险因素。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利空公告、投资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在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519-522号北大方正集团虚假陈述案件中,上述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比例也仅为5%。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加加食品”股价下跌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比例为51.37%,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

  2、如前所述,为了更精确的计算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损失鉴定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然而,原审法院仅口头告知不予准许,并未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加加食品”股价的下跌完全系受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本案所阐述的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所致,上诉人投资差额损失与被上诉私人加加食品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无需赔偿系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因此,对于界定上诉人损失的买入成本价亦未作出认定,更别说计算实际损失以及追求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因此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本版导读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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