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2021-06-0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85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和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苏0583民初6166号的案件相关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控股子公司昆山昆海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徐连胜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达孜赛勒康及宜华健康。

  本次诉讼为徐连胜与达孜赛勒康、宜华健康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根据达孜赛勒康与徐连胜签署的《关于昆山长海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徐连胜作为业绩承诺方,2017年-2020年累积实现数为2,115.4万元,完成率为53.53%。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在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税后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税后净利润数,徐连胜应当进行现金赔偿。当年应补偿金额优先以未支付的交易对价进行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徐连胜应当向达孜赛勒康支付现金补偿。截止本报告期,徐连胜在扣除未支付的交易对价后,仍需向达孜赛勒康进行现金补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达孜赛勒康仍未收到徐连胜该笔业绩补偿款。徐连胜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达孜赛勒康将与其进行协商沟通,如未能协商一致,公司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徐连胜归还该笔业绩补偿款。

  (二)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1640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等各方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该笔金融借款,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583民初6166号

  原告:徐连胜

  被告一:达孜赛勒康

  被告二:宜华健康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签署《关于昆山长海医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仅支付第一期收购款,2017年、2018年目标公司均完成业绩承诺,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2019年,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前两期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经营,故业绩未达成目标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2020年4月,被告控制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免去原告董事长、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告无法参加目标公司经营。原告无法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故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已失去适用的条件,同时,应解除原告所持目标公司20%股权的质押。

  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中业绩承诺条款2019、2020、2021年度不再使用。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534万。

  (3)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4)解除原告持有的昆山昆海医院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质押。

  (二)受理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案号:(2021)深国仲受1640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及其他被申请人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请书》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华健康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额度为35,000万元。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华健康签订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开立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8,000万元。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未能足额缴付相关款项,致申请人产生垫款。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华健康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累计放款26,200万元,该笔流动资金借款已到期,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未能及时偿还本息。

  因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及流动资金贷款逾期情况,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加利息9,004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加利息28,118.90万元;

  (3)、裁决其他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所欠申请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除上述诉讼和仲裁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涉及其他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所示:

  ■

  四、本次诉讼和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仲裁均未开庭审理。对本次诉讼,公司和达孜赛勒康将积极应诉,亦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对仲裁涉及金融借款事宜,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8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01民初2109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与被告宜华健康签订《担保服务协议》,再担保公司为宜华健康履行《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权利人的兑付本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年11月,公司因资金压力未能偿还公司债回售款及当期利息共计2.13亿,公司向再担保公司申请担保代偿。再担保公司在履行代偿责任后,公司未能及时向再担保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再担保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宜华健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亲和源”)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宜华健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再担保公司清偿代偿款21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众安康、达孜赛勒康、海南亲和源等其他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宜华健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宜华健康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原告再担保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海南亲和源提供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111593元,原告负担1660元,被告共同负担1109933元。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未造成影响。公司将与再担保公司就此纠纷进一步协商沟通,公司将及时就后续该案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本版导读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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