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ST康盛 公告编号:2021-033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康盛股份”)于2021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来函要点,经公司自查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年审会计师”或“会计师”)核查,现对问询事项答复并公告如下:
一、相关问题答复情况
问题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5,234.60万元,其中你公司认定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4,743.50万元。你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112.5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
请你公司:
(一)说明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内容和扣除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否,对照收入结构说明理由,如是,说明未扣除的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一)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主要从事家电制冷配件业务和新能源汽车业务,家电制冷配件业务的主要产品为:一是冰箱、冷柜等家电配件产品;二是空调用热交换器产品;三是冰箱、冷柜等制冷配件产品。新能源汽车业务的主要产品为:纯电动客车、物流车、氢燃料电池客车等新能源商用车。公司将与主要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认定为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其他收入认定为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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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公司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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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7日发布《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根据上述通知,公司2020年度已将主营业务无关收入全部扣除,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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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你公司扣非净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的原因,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
1、公司2018至2020年度的扣非净利润为负值的原因说明: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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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受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调整,公司新能源补贴未能按预期收回,以及合作银行抽贷和提前归还贷款使得流动资金贷款减少,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新能源汽车部件和整车业务产销规模未达预期,出现亏损,其中新能源汽车整车业务亏损18,105.60万元,新能源汽车配件收入亏损11,554.00万元;另外,随着国家金融去杠杆等各项金融政策的实施,原融资租赁业务收缩业务范围,新增业务较少,业务亏损30,406.97万元,以上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19年度,公司整体资金面仍相对紧张,主动压缩了家电制冷配件业务规模,产能利用率不足,收入规模下降30,442.16万元;受内部配套量的减少以及产品竞争力弱等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收入下滑严重,亏损17,788.76万元;公司新能源商用车收入偏低,固定支出较大,亏损32,334.36万元,以上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020年度,受疫情导致地方政府公交采购延期或订单减少,行业整体需求下降以及成都公交订单取得不及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继续亏损,扣非后亏损10,942.58万元,导致该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分析说明
(1)公司所处行业分析
①家电制冷配件业务:中国家电产业规模居世界首位,是我国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近些年,家电行业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不断地努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稳步提升,产品结构加速升级,在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下,市场仍有新的增长空间。2020年,全国家用电冰箱产量9014.7万台,同比增长8.4%。“十四五”期间,中国家电工业有望成为全球家电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将坚持“自主创新、用户导向、质量为先、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全球经营”,不仅推动产品结构继续升级,还要推动全行业制造升级、质量升级、管理升级。新技术、智能社会智慧生活、全球贸易环境及消费趋势变化将给家电工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公司子公司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是家电行业中冰箱冷柜空调产品的配套产业,具有产业链布局完整、产品种类丰富、客户覆盖面广、配套服务能力强等优势,是行业内少数完全具备冰箱冷柜系统模块化供货能力的企业之一,其中制冷钢管、合金铝管、压缩机用双层管及毛细铜管等原材料产品及延伸部件产品在产销规模和质量技术水平方面在行业内属于领先地位。家电整机厂对供应商的产能、成本、技术、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更聚焦资本、品牌和渠道运营,模块化供货将成为其供应链的发展方向。因此生产规模和提供模块化解决方案是供应企业构筑竞争壁垒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通过规模带来的成本优势,规模化投入带来的稳健盈利反补技术创新,实现正向循环,使得家电整机厂更倾向于与龙头供应企业合作,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②新能源商用车整车业务:受新能源补贴政策推动,公交客车销量在2013年至2016年实现快速增长,随着补贴标准逐步严苛细化,2016年达到销量顶峰后逐步回落,2017年和2018年仍接近10万台。2019年受到补贴退坡影响,公交客车销量迅速下滑,2020年,再叠加疫情影响,公交客车实现销量6.6万台,同比下降20%左右。目前,新能源客车行业逐步回归理性和健康发展,新进入者减少,已经进入者也在退出,竞争格局和排名渐趋稳定。政策支持和成本下行是提升新能源商用车渗透率的两大重要推手。政策方面,除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外,国家另外出台了多项政策力推新能源商用车的发展,特别是在公车领域。2014年6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四部委发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比下限并要求比例逐年提高。2019年5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地方可收回中央财政已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2020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后延至2022年)。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国家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日益重视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市场空间广阔。
公司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主要从事新能源商用车整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品类完整,覆盖氢燃料电池客车、纯电动客车和纯电动物流车等产品;中植一客拥有整车控制和能量管理技术,掌握了氢燃料、动力电池等多动力源功率分配策略和算法解决方案;同时,采用新材料、新工艺、造型流线型设计和轻量化的车身设计方案,使产品更具竞争力。公司将抢抓氢燃料商用车市场发展机遇,通过大股东的资源导入和支持,以四川、山西为销售重点区域向外拓展,紧贴客户需求,做好服务,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提高区域竞争优势和品牌知名度。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目前所处的家电制冷配件行业和新能源汽车行业都属于国家政策允许、扶持和鼓励的行业,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良好。
(2)资产负债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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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之前两年有所下降,保持正常水平;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所提升,公司偿债能力得到增强;与此同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有明显好转。
(3)公司业务毛利率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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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毛利率情况看,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作为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近三年毛利率稳定;新能源汽车配件业务收入下滑严重,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由于相关子公司2020年度生产基本处于停滞,主要以消化库存为主,毛利率于2020年度出现负数;新能源车业务随着收入的增加,2020年毛利率较2019年有所提升。
为了聚焦发展核心业务,公司已先后剥离了融资租赁业务和新能源汽车配件业务。
(4)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2020年度,公司坚持“稳家电、强汽车”发展思路,一方面,继续推进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做精做强,增强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加强新能源商用车业务市场开拓,重点市场全力攻克。2020年,克服疫情以及原材料上涨等不利因素,公司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收入较2019年增长7.70%,净利润基本实现持平;公司新能源商用车业务收入较2019年增长226.30%,实现减亏91.00%。除此之外,公司继续对低效资产进行处置,改善了公司资产质量与财务状况,增强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021年一季度,公司制冷管路及配件业务外部环境稳定,业务持续向好,实现营业收入56,445.26万元,同比增长60.80%,实现净利润3,094.02万元,同比增长401.76%。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严控各项成本费用,加快推进员工优化精简工作,实现净利润-377.52万元,比去年同期减亏79.87%。
如上所述,公司家电制冷配件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运营稳定,汽车业务正逐渐步入正轨,整体经营形势和财务状况向好;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管理层、核心团队稳定,也不存在利用职权优势损害公司利益的动机和风险;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必要的资质和能力,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土地、厂房、设备,权属清晰;公司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D-0453号)正文之“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相关表述:“(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康盛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康盛股份不能持续经营。”会计师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和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实施分析性程序,对产品的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判断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3、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及合同关键条款,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4、执行细节测试程序,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销售发票、验收单等原始单据;
5、实施截止测试程序,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出库单、客户签收单等支持性文件,以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针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获取客户的车辆上牌信息资料,查看所有新能源上牌车辆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以确定2020年度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
6、抽样对公司客户的销售额、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检查已确认的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抽样检查重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的实际履行情况,抽样检查2020年度销售回款及期后销售回款情况;
8、对海外销售收入,打印2020年度与销售相关的海关流水并与报关单、提单、出库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单据进行核对,验证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9、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查看新能源汽车监控运行平台上车辆行驶信息,获取车辆实际运营单位名称,与销售客户相匹配,核实终端运营商与销售客户的关系,获取车辆实际运营数据;
10、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
11、评估和复核了管理层关于持续性经营的假设。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认定的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为4,743.5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认定合理,符合通知相关规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逐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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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所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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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不触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上述通知规定,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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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满足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问题二、与年报同时披露的《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表》显示,你公司与股东陈汉康控制的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往来。该6家公司自2020年初即存在初始往来金额,其中4家公司于2020年度存在新增金额,5家公司于2020年度存在偿还金额,期末1家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仍存在余额。
请你公司:
(一)说明你公司与前述6家公司非经营性往来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审议和披露情况(如适用);
公司回复:
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淳安”)、浙江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植淳安子公司)和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均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间产生,为上市公司为维持其正常经营提供的财务支持;上述五家公司分别自2020年7月、2020年4月、2020年7月和2020年6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关于出表的情况说明见《问询函》 “问题七”第一问的相关答复,股权处置后已清理。
公司与中植安徽发生的2,000元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主要为公司向中植安徽支付的帮促加工费,由于金额较小,不需要单独审议和披露,目前已经清理,具体情况见本问题(三)的答复说明。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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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2020年度存在新增金额的原因、审议和披露情况(如适用),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仍存在较大余额的原因及后续还款安排;
公司回复:
公司与中植安徽新增的1,195.97万元非经营性往来,主要系公司于2020年12月向其出售子公司江苏康盛和合肥康盛持有的土地厂房应由中植安徽承担的税金,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结清转让款,关于此笔交易的相关情况见《问询函》“问题七”第一问的答复。目前已结清。
公司与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新增的非经营性往来,主要系其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间,公司为其代垫的诉讼费,年末已结清。
公司与浙江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的非经营性往来,主要系上述2家公司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间,为支持其经营发展提供的财务支持。
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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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陈汉康丧失控制权时点,说明其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是否存在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立案执行的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拓洋”)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成”)、陈汉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将浙江润成持有的公司4,400万股股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重庆拓洋参与了本次拍卖,并竞买了上述股票。本次司法拍卖后,重庆拓洋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179,000,000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星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增加至27.63%,两者的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陈汉康先生及浙江润成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减少至272,243,2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少至23.9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解直锟先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陈汉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与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云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浙江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中植淳安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盛汽车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为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往来产生系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间,为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公司转让上述公司股权后,相关往来已清理。公司与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往来产生系公司子公司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支付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帮促加工费74,194.70元,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盛管业有限公司结算72,194.70元,剩余支付的2,000.00元未结算挂账其他应收款导致,目前已清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上述往来不属于通知规定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总体上,陈汉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其他应收款明细及其他应付款明细,对于其中的关联方往来及大额往来进行了合同查验及凭证抽查,并出具各报告期关于对康盛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检查公司以前年度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陈汉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三、你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2018年度,你公司对预计不满足未来补贴政策的2016年及2017年部分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款(以下简称“国补”)和地方财政补助款(以下简称“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8.92亿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一客”)2019年度、2020年度共计收到结算的国补4亿元,同时,2021年2月已收到国补资金2.21亿元(扣回预拨资金后金额为1.81亿元)。你公司认为2018年对应收国补和地补的坏账准备存在差错,多计提了7.45亿元,并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更正后2018年度净利润由-12.52亿元变更为-5.07亿元;2019年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也做了相应调整。
请你公司:
(一)说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2月收到的国补与2016年及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资产是否存在确凿的对应关系,认定2018年度存在会计差错的原因和依据;
公司回复:
1、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2月收到的国补与2016年及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存在确凿的对应关系。
国家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款(以下简称“国补”)以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进行核查和补贴的发放;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2月收到的国补可对应至每一台新能源汽车对应的应收补贴款;公司2018年末针对2016年及2017年应收国补单项计提坏账时,亦是针对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为单位进行减值测试和单项计提,故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2月收到的国补与2016年及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存在确凿的对应关系。
2、认定2018年度存在会计差错的原因和依据
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内车辆完成上牌并行驶达2万公里方可申请国补,收到国补资金后方可申请地补。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根据电车资源等行业资讯对2019年新能源运营车辆补贴政策的研究,预判新能源运营车辆自上牌之日起2年之内若达不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将不能享受补贴,同时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发现,公司已销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状况较2万公里差距较大等原因,决定对2016年度上牌车辆未能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以及2017年上牌车辆未能达到1万公里行驶里程的车辆所涉及的应收国补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款(以下简称“地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89,222.32万元。
2019 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 第10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未来收回补贴款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等问题进行问询。公司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内容规定,由于该项计提是在政策不明朗之前做出的,且补贴款坏账计提金额较大,如果国家新能源政策不设定2年期限制,将不会造成公司大额补贴损失,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将予以转回并计入补贴收回当期损益,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判断,则该项坏账计提属于以前年度会计估计错误,是前期差错。为了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未来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判断,公司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将坏账转回金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共计收到结算的国补39,985.00万元,其中2019年已结算的国补83.48万元,涉及9台新能源汽车,2020年已结算的补贴21,194.95万元,涉及756台车,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根据2020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中植一客此次核定国补资金2.21亿元,扣回预拨资金4,015万元后金额为18,112.00万元,2021年2月已收到该国补,其中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国补14,707.02万元。
综上,公司针对应收国补和地补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应收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的坏账准备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调整。
(二)结合2018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和依据,及补贴政策的变化情况,说明相关补贴的收回是否在计提时即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进行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1、相关补贴的收回在计提时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2018年年报公告披露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3月26日联合发布了财建〔2019〕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公司正是基于对该政策文件的“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的解读而计提了国补和地补的坏账准备。
政策文件下达后,电车行业及公司对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对于该条政策是否适用于2019年以前已上牌的车辆对应的国补,行业中各方的解读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认为该条政策适用范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很可能适用于2019年以前已上牌的车辆对应的国补,同时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发现公司已销售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状况较2万公里差距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针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国补和地补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坏账准备。
2、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其中1-24“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内容:“企业在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计量时,往往需要进行会计估计,该估计应当以最近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导致需要对前期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如果没有恰当运用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则属于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前期差错更正通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有时难以区分,尤其是难以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由于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前期差错更正。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企业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如果企业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则应属于前期差错,应当适用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企业前期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且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为基础作出的,随后因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变更会计估计的,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基于对财建〔2019〕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解读而计提了国补和地补的坏账准备,截止目前,该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单项计提的国补和地补主要是基于对该政策文件的解读存在差错,属于公司前期作出会计估计时,未能合理使用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属于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说明你公司2019年度即收回部分国补但未认定前期会计存在差错并进行追溯调整,迟至2020年度后才进行更正的原因及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一)(二)(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18年末,公司针对应收国补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63,228.04万元,而2019年度收到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国补为83.48万元,占比仅为0.13%,表明该部分国补的可回收性未发生明显变化,收回的不确定性仍然较大。同时财建〔2019〕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所述的“2年内”时间尚未到期,2年限制适用范围尚无明确定论,因此公司2019年度收回部分国补时未认定前期会计存在差错未进行追溯调整。
2020年已收到的国补中21,194.95万元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根据2020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公司此次核定国补资金2.21亿元,其中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国补14,707.02万元。截止公司2020年度年报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收到原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国补35,985.45万元,占原计提金额的56.91%,表明公司原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错。同时财建〔2019〕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所述的“2年内”时间已到期,2年限制未适用于2019年度以前上牌车辆,因此公司至2020年度后认定前期会计存在差错,追溯调整于2018年坏账准备金额为74,473.23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其中:“已收回补贴车辆”为公司2019-2020年已收回的原单项全额计提车辆的补贴;“无风险车辆”为公司2021年披露2020年年报前已收回的原单项全额计提车辆的补贴;“低风险车辆”补贴为原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但经2020年末公司的测试和勘察,已运行满1万公里且车况良好、近期数据显示车辆运行正常的车辆对应的国地补和原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但国补已收回或已于期后收回车辆对应的正在申请尚未收到的地补,上述车辆的补贴已满足申请条件或公司预计很快达到申请条件,收回风险较低。
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一)(二)(三)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董事会议案,了解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合理性;
2、检查公司已上牌车辆的行驶记录及车辆状况;查询并与管理层讨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最新政策及行业对最新政策的解读;查询当地政府关于新能源资金管理的政策和拨付文件;
3、评价管理层关于新能源汽车销售应收补贴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所依据的资料的合理性,并对管理层计算的坏账准备进行复核和重算;
4、结合2019年-2021年2月国补资金回款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准确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2月收到的国补与2016年及2017年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存在确凿的对应关系,认定2018年度存在会计差错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
2、相关补贴的收回在计提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公司2019年度收回部分国补但未认定前期会计存在差错并进行追溯调整,迟至2020年度后才进行更正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
(四)说明2019年度相应科目的追溯调整金额与2018年差错更正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追溯调整于2018年坏账准备金额为74,473.23万元,2019年度公司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国补、地补合计金额为87.98万元,公司在2019年度报表中将收回款项的坏账准备转入未分配利润,期末应追溯调整的金额减少87.98万元,金额为74,385.26万元。
问题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00,594.92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6,018.86万元,其中单项计提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坏账准备14,002.40万元,国补计提比例为29.88%,地补计提比例为12.25%。会计师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年报同时显示,报告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828.36万元、收回或转回520.92万元、核销13.83万元、减少“其他”2.52亿元。
请你公司:
(一)列示报告期末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构成情况,包括不限于对应年度、车辆数量、应收账款金额(区分国补、地补)、减值计提金额与比例,并说明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
公司回复:
自2016年至2020年,公司累计销售符合新能源政策的车辆5,348辆,累计确认应收补贴款(国地补)125,150.0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已收回1,886辆车补贴款46,131.59万元;报告期后收回1,275辆车补贴款18,113.05万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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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合计79,018.43万元,其中:国补51,607.90万元,地补27,410.53万元。计提国补坏账准备11,236.63万元,地补坏账准备4,283.35万元,其中:单项计提国补坏账准备11,236.63万元,地补坏账准备3,183.37万元;按组合计提国补坏账准备0元,地补坏账准备1,099.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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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应收补贴的坏账计提政策为:对原2018年底纳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国地补仍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其中测试存在减值的车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除此其他国地补先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计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如下:公司根据对已上牌车辆的监控和勘察,对于存在损毁、改装、出口等无法申请补助的车辆对应的应收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于尚未达到可申请补贴状态的车辆,综合考虑车辆基本状况、上牌时间、行使里程和近期监测的数据时间,对于车况较差,很可能未来难以达到补贴申请状态的车辆对应的国家、地方补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车况较好、行驶里程较高,预计可以满足申报要求,单项测试未减值的款项,国补并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补贴”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地补计入“账龄组合”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如上表中“其中:纳入单项计提坏账方法的车辆”所示,2016年度单项测试计提1,021辆车的补贴,全额计提327辆,不计提694辆,2017年度单项测试计提1,122辆车的补贴,全额计提345辆,不计提777辆。此部分单项测试的车辆补贴,原更正前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更正后,把原单项计提车辆对应的全部国补和地补分别作为一个单项进行单独测试和计算减值。上述单项测试的车辆中未发生减值的车辆补贴已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收回或已申请并公示,少部分未申请的也已基本达到申请状态,若拆分并入组合计提坏账,预计2021年度将转回大量的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增加较多利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无法达到本次前期坏账差错更正的目的。故公司针对原差错更正前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补贴,本次更正后,把原单项计提的补贴作为一个单项计提列示,测试未发生减值车辆的不拆分并入相应的组合计提坏账。
(二)在年报“公司业务概要”部分补充披露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国补、地补对盈利模式的影响、申请政策、结算周期等;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2020年年报“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部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1、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模式
整车以直销为主,生产经营以订单为主线,自主研发,结合客户需求,实施客户化定制。子公司中植一客为汽车业务载体,目前以成都为主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山西大同新生产基地,开拓成都、大同等地市场订单。
2、国地补对盈利模式的影响
公司新能源车销售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整车销售收入、国补收入和地补收入,其中:2020年度,国地补收入占整车销售收入比重为7.12%。
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达到1000辆。目前,各车型国家补贴金额已处于较低水平,地方补贴也均已由客户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申请,国地补收入占比将逐步下降,公司将通过推进降本增效相关措施以弥补国地补下降对公司的影响。
3、补贴申请政策
车辆运行达到规定里程20000公里后,企业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清算申报通知,提交生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说明申请车辆地方购置补贴情况。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商用车企业申报清算数量需达到1000辆,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下拨补助资金。
4、补贴结算周期
补贴结算主要受国家宏观政策及车辆运行状态等因素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结算周期及结算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公司在车辆达到上述“申请政策”时进行补贴申报,公司在申报结束后2-4个月内能收到公示结果,确认可收回的补贴金额,但具体款项到帐时间不受公司控制。
(三)在年度财务报告“收入”“应收账款”“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中,说明新能源汽车业务国补、地补相关处理政策,包括确认时点和条件,并举例说明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相应补贴的会计处理;
公司回复:
1、公司已在2020年年报“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公司“收入”、“应收账款”、“政府补助”严格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具体如下:
①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进行车辆交接;客户完成车辆上牌,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同时公司确认车辆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客户)。
②确认已销售车辆是否满足补贴政策,即达到最终获得补贴的可能性,若满足条件(见上述“3、补贴申请政策”描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补贴收入和应收账款(国地补)。
2、举例说明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相应补贴的会计处理
以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销售龙泉公交10台10.5米纯电新能源车为例,公司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相应补贴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按每台车112.20万元(含税)开具销售发票,并完成上牌。公司预计该批车辆后期收回国补,并按现有补贴标准计算国补为9万/辆,地补由公交公司自行申请收回,公司不再确认,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成都市龙泉公交运营有限公司 1122万元
应收账款一国补 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车整车 992.92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国补 79.6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9.43万元
2、2021年2月收到车款875.1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5.16万元
贷:应收账款-成都市龙泉公交运营有限公司 875.16万元
3、若2023年收到国补9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万元
贷:应收账款-国补 90万元
对于新能源汽车补贴款,公司基于历史数据对可收到的补贴款进行合理估计,并在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且完成车辆登记上牌时确认收入。
(下转B1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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