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6-1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1201 证券简称:东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上午0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城01-11地块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建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5,05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2,286,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4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8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16,377股;弃权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71%;反对16,377股;弃权2,100股。

  (二)《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5,577股;弃权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5,577股;弃权2,100股。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

  (四)《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7,677股;弃权2,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17,677股;弃权2,700股。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8,0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89%;反对18,077股;弃权0股。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7,6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7,677股;弃权0股。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6,877股;弃权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34%;反对16,877股;弃权200股。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6,877股;弃权0股。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16,877股;弃权0股。

  (十)《关于公司2021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0,4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81%;反对20,477股;弃权0股。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21,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982%;反对21,077股;弃权1,600股。

  (十二)《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8,0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89%;反对18,077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成龙、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瑞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瑞股份董事会根据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东瑞股份董事会已于2021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9:30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城01-11地块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东瑞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均为2021年6月4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瑞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5,000,000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74.99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瑞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股份数53,177股,占东瑞股份总股本的0.0420%。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瑞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16,377股;弃权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71%;反对16,377股;弃权2,100股。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5,577股;弃权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5,577股;弃权2,100股。

  3、《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

  4、《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17,677股;弃权2,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86%;反对17,677股;弃权2,700股。

  5、《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18,077股;弃权1,600股。

  6、《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8,0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89%;反对18,077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7,6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17,677股;弃权0股。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6,877股;弃权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34%;反对16,877股;弃权200股。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6,877股;弃权0股。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16,877股;弃权0股。

  10、《关于公司2021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20,4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081%;反对20,477股;弃权0股。

  1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21,077股;弃权1,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8982%;反对21,077股;弃权1,600股。

  12、《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5,0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8,077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189%;反对18,077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瑞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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