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1-011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6-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6号)同意注册,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1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610,9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793,773.29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09953 R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1年6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及扩建21个垃圾填埋气综合利用项目、企业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及应用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李锐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09953 R01号)。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本版导读

2021-06-1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