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9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1-06-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章明顺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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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注销股份共计130,000股,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4人,回购价格为12.5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1,629,417.56元(其中本金1,626,300.00元,利息3,117.5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4月29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自2021年4月2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首次授予的章明顺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2.5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章明顺等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3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9,732,5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71271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130,0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8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10,862,500股变更为410,732,500股,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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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本版导读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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