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021-06-1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内蒙古蒙集新碳材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蒙集”)采购石墨化加工服务,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5亿元。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对上市公司影响:该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或利润来源未对该类关联交易形成严重依赖。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履行程序

  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向关联方内蒙古蒙集采购石墨化加工服务,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5亿元。关联董事李凤凤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仇斌先生和朱京涛先生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并就其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采购服务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无不利影响。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采购服务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出具了事前认可声明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系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蒙集新碳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兵

  注册资本:12,42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06-07

  股东:李卫兵持有其32.20%股权,李卫红和李亮分别持有其24.15%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杉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50%股权。

  住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销售,锂电池负极材料加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2020年底内蒙古蒙集总资产28,761.58万元,净资产8,947.35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176.00万元、净利润1,769.24万元。(经审计)

  (二)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杉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50%股权,公司董事李凤凤女士在过去12个月内曾任内蒙古蒙集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6条相关规定,内蒙古蒙集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内蒙古蒙集采购石墨化加工服务,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5亿元。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系其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或利润来源未对该类关联交易形成严重依赖。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7月1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1日

  至2021年7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2021年6月16日公司刊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和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如适用)于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至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电话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请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六、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00

  2、 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7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21-06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70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拟向关联方内蒙古蒙集新碳材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蒙集”)采购石墨化加工服务,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5亿元。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杉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50%股权,公司董事李凤凤女士在过去12个月内曾任内蒙古蒙集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6条相关规定,内蒙古蒙集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出具了事前认可声明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服务系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所需,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无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70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关于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鉴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拟向关联方内蒙古蒙集新碳材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蒙集”)采购石墨化加工服务,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5亿元。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蒙古杉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50%股权,公司董事李凤凤女士在过去12个月内曾任内蒙古蒙集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10.1.6条相关规定,内蒙古蒙集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关联董事李凤凤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关于同意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杉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105,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28,000万元、9,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22,5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材料”)提供不超过2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20,500万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根据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拟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119,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上述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调整如下:

  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76,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6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40,000万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额度调整并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1年7月1日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同意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并于2019年8月5日出具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9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3、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4、2019年9月17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完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5,940万份,行权价格为每股 11.29 元。

  5、2020年8月14日,公司发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660 万份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6、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29 元/股调整为 7.70 元/股,行权数量由 5,940 万份调整为 8,613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7、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决定对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所持493,000份股票期权、以及对1名激励对象因2019年个人绩效考核为B而不具可行权条件部分的5,742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28人调整为124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613万份调整为85,631,258份,其中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数量为28,254,468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实施完毕2020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将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70元/股调整为7.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1年4月2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根据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发布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权益分派于2021年6月11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具体如下:

  P=(P0-V)=(7.70-0.09)=7.61元/股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按照《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则和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材料”)。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拟提供新增担保额度119,5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391.06万元、为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4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额度调整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杉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105,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28,000万元、9,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10,000万元、22,5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20,500万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根据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拟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119,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上述被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调整如下:

  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76,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64,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40,000万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上述担保额度调整事项已经2021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额度调整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9.99%股份,上海杉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杉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杉翮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合计10.01%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聚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宁林,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他炭素材料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及批发、零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五金工具的销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上海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9.99%股份,上海杉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杉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杉翮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合计10.01%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860号10幢,法定代表人:李凤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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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2020年数据经审计,2021年数据未经审计。

  三、 董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调整系在担保风险可控范围内,综合考虑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有利于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额度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调整系根据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的实际经营情况、筹融资需要而作出的调整,有利于宁波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和上海新材料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提高其经济效益。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为912,843.88万元(含合并范围内互相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额为606,476.96万元(其中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5,075.49万元,实际担保额为29,064.93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57%和48.88%,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本版导读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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