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3 证券简称:金杯电工 公告编号:2021-049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6-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技术信息综合大楼501会议室(湖南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

  4、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学愚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1,104,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8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356,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50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748,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37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05,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51%。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619,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34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6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9,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87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9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619,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34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6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9,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87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9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7,619,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34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64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19,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878%;反对3,4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9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彪、黎雪琪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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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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