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6-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86人,代表股份266,068,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6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9,854,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16,214,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绍兴广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绍兴广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62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00%;反对9,44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9312%;反对9,44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06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对杭州广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杭州广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638,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57%;反对9,43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0140%;反对9,43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98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和曹诚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本版导读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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