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7-13 来源: 作者:

  (上接B88版)

  单位:元

  ■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原因的说明:

  ■

  (二十七)“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

  (3)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元

  ■

  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元

  ■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元

  ■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转回或收回金额重要的:

  单位:元

  ■

  4)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其中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单位:元

  ■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更正后:

  单位:元

  ■

  (3)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元

  ■

  2)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元

  ■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按账龄披露

  单位:元

  ■

  3)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元

  ■

  其中本期坏账准备转回或收回金额重要的:

  单位:元

  ■

  4)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其中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单位:元

  ■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二十八)“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16、长期应收款”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坏账准备减值情况

  单位:元

  ■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2)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

  (3)转移长期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更正后:

  (1)长期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

  ■

  坏账准备减值情况

  单位:元

  ■

  损失准备本期变动金额重大的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2)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

  (3)转移长期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其他说明

  注:2016年1月,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如东县人民政府签订《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0%)与如东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南通安泰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0%)共同出资设立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宗医疗公司)负责运营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一期医疗中心项目,2016年如东县人民政府与新宗医疗公司签订了《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一期医疗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新宗医疗公司计划总投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10,000,000.00元建设如东县中医院,从而获得如东县中医院的非核心医疗业务的特许经营权。除非该特许经营协议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共20年。如东县人民政府费用支付: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东县人民政府每年需向新宗医疗公司支付基于绩效考核的政府购买服务费25,000,000.00元,并为了支持新宗医疗公司发展,如东县人民政府同意将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应支付给乙方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的25%提前到特许经营期的最初的五年支付。根据该业务模式,将该业务中形成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十九)“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0、投资性房地产”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适用√不适用

  更正后:

  (1)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

  (三十)“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1、固定资产”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元

  ■

  更正后: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元

  ■

  (三十一)“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2、在建工程”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元

  ■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单位:元

  ■

  更正后:

  (1)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元

  ■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三十二)“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6、无形资产”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元

  ■

  本期末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2)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单位:元

  ■

  其他说明:

  更正后: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元

  ■

  本期末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2)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单位:元

  ■

  (三十三)“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8、商誉”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商誉账面原值

  单位:元

  ■

  (2)商誉减值准备

  单位:元

  ■

  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A、反向购买形成的商誉

  2015年12月31日,由于陕西必康反向购买九九久股份,形成商誉1,843,699,595.17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产评估结果。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组合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255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将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无现金无负债)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和资产组合,并以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进行相关商誉的测试,共划分了6个资产组组合。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1,308,021,999.25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4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0年-2024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1.95%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B、收购原子公司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改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的商誉

  2012年2月17日,由于陕西必康收购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改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股权,形成商誉2,914,364.79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产评估结果。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251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14,646,642.89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4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0年-2024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2.87%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C.收购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商誉

  2012年5月17日,由于陕西必康收购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商誉90,759,224.68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产评估结果。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253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45,712,310.98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4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0年-2024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5.33%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D、收购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的商誉

  2017年6月,由于陕西必康收购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商誉76,814,586.97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产评估结果。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252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131,682,913.57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4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0年-2024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1.35%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其他说明

  更正后:

  (1)商誉账面原值

  单位:元

  ■

  (2)商誉减值准备

  单位:元

  ■

  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A、反向购买形成的商誉

  2015年12月31日,由于陕西必康反向购买九九久股份,形成商誉1,843,699,595.17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组合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金证评报字【2021】第0089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将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无现金无负债)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和资产组合,并以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进行相关商誉的测试,共划分了6个资产组组合。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1,308,021,999.25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5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1年-2025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1.90%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B、收购原子公司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改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的商誉

  2012年2月17日,由于陕西必康收购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改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股权,形成商誉2,914,364.79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金证评报字【2021】第0088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14,646,642.89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5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1年-2025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12.00%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C、收购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商誉

  2012年5月17日,由于陕西必康收购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商誉90,759,224.68元。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以2020年内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基于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A15-0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五景药业100%股权评估价值为3.58亿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2.438亿元。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45,712,310.98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D、收购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的商誉

  2017年6月,由于陕西必康收购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商誉76,814,586.97元。本公司年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基于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金证评报字【2021】第0090号资产评估报告

  ①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上述商誉的构成主要来源于能独立形成现金流的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处于正常使用中。上述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并购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131,682,913.57元。资产组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式计算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价值。

  ③重要假设

  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年末流入,现金流出为每年年末流出;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④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产生过程

  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经营状况,资产组资产类型特点,不存在影响产权持有单位及本次评估对象持续经营的因素和资产组资产使用年限限定的情况,故收益期按永续考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业务特点、市场供需情况,并综合分析考虑资产组所包含的主要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等因素,预计其在2024年进入稳定期,故预测期确定为2020年-2024年共5年。

  折现率的确定过程:本次评估采用选取对比公司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估算CGU期望投资回报率。第一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比公司,然后估算对比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系数β(LeveredBeta);第二步,根据对比公司资本结构、对比公司β以及被评估公司资本结构估算CGU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税前),并以此作为折现率。根据计算结果,以9.80%作为折现率。

  ⑤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三十四)“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29、长期待摊费用”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

  其他说明

  更正后:

  单位:元

  ■

  其他说明

  (三十五)“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30、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单位:元

  ■

  更正后: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单位:元

  ■

  (三十六)“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32、短期借款”部分数据有误,对2020年度部分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1)短期借款分类

  单位:元

  ■

  短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注1:抵押借款金额合计438,2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南大街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石贷字20200401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抵押合同编号为石抵字202004012号,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冀(2018)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0,000,000.00元。

  (2)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1200001号,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2018年抵字第12130212号,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8号,由刘玉田提供自然人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9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3)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5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144号。其中,28,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22,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2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4)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总协议,金额为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2001100111100090933118。其中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5)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3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19】第1009160601号。其中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日,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由周新基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第1009160601号,保证金35,000,000.00元,抵押物为马塘镇建设路40号不动产(苏2018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905、0000909、0000910号),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兴洋公寓房地产不动产(苏如东不动产权第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5,0000006,0000007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5,000,000.00元。

  补充:其中10,000,000.00元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0901181601号。质押物为专利。

  注2:保证借款金额合计1,527,380,000.00元。

  1.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000,000.00元,实际审批29,000,000.00元,放款2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陕农信【2020】借字第0807*570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由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陕农信保字【2020】第0807*5700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29,000,000.00元。

  (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7,880,000.00元,实际审批27,880,000.00元,放款27,880,000.00万元,贷款合同号为山农商行借字【2020】借第004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6号,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7号,到期后签订借款延期还本延期,协议号为山农商行【2020】社团借款延字第002号,延期至2021年1月10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277,400,000元。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000,000.00元,实际审批500,000,000.00元,放款50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金额为690,000,000.00元,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商贷保证2019047号,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商贷个连2019047号;2019年11月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展期协议,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65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7月30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499,400,000.00元。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实际审批10,000,000.00元,放款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贷款合同号为ZH39102003081-1JK,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0,000,000.00元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GB39102003081-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10,000,000.00元。

  (5)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8,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字BKZY002号,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合同号为2019年陕中银延安展字BKZY001号,展期至2019年6月1日。保证人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宗松,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保字BKZY002号,保证金额为298,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8,000,000.00元。

  (6)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9,580,000.00元,实际审批299,580,000.00元,放款299,5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3日,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由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A,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B,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C,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D,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9,580,000.00元。

  注3:抵押、保证借款金额合计347,000,000.00元。

  (1)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90,000,000.00元,实际审批190,000,000.00元,放款190,000,000.00元,合同号为长银商洛2019049号,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商贷个连2019049号,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长银商贷抵押2019049号;于2020年8月5日签订展期协议,合同号为长银商贷2020066号,展期还款期限至2021年11月7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190,000,000.00元。

  (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合同《陕国投·陕西必康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募集信托资金150,000,000.00元用于受让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收益权,融资期限为24个月,回购溢价率10%/年。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16日收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100,000,000.00元、24,600,000.00元、25,400,00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收到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共计150,000,000.00元。 担保情况如下:①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②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1号的19,725.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16)第83907号)提供抵押担保;③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西湖区鑫桥高科技产业园的12个房产(房屋所有权编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1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2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3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4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5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6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7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8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799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800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801号,武房权证东字第2012009802号)提供抵押担保;④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西湖区鑫桥高科技产业园的91,052.32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东国用(2006)第280103008)、东国用(2006)第280103009)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⑤李宗松、谷晓嘉及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据公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26日兑付,故调整到短期借款150,000,000.00元。

  更正后:

  (1)短期借款分类

  单位:元

  ■

  短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注1:质押借款金额合计80,0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合同编号为0597195,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1,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号为0600981-002,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3,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合同号为0600981-004。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0,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该借款为抵押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借字0213号,质押合同编号:2020年华商质字0213号;质押资产:药,期限:2020年2月19日-2021年2月19日,合同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未7.2%,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注2:抵押借款金额合计318,20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南大街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贷款合同编号为石贷字20200401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抵押合同编号为石抵字202004012号,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冀(2018)栾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3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0,000,000.00元。

  (2)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11200001号,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2018年抵字第12130212号,由深泽县静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8号,由刘玉田提供自然人担保,合同号为2020年保字第11200409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3)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合同编号为苏新商综授字[2019]第2707003号,由李宗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苏新高保字[2019]第2707003号;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苏新商高抵字[2019]第2707003号。其中33,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16,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5,500,000.00元。

  (4)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7,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合同号为HT2019032001000001。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2;由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号为DB2019032001000003、DB2019032001000004、DB2019032001000005、DB2019032001000006。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67,700,000.00元。

  (5)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马塘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35,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19】第1009160601号。其中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日,17,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由周新基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19】第1009160601号,保证金额35,000,000.00元,抵押物为马塘镇建设路40号不动产(苏2018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905、0000909、0000910号),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兴洋公寓房地产不动产(苏如东不动产权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5、0000006、0000007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35,000,000.00元。补充:其中10,000,000.00元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质字(2020)第0901181601号。质押物为专利。

  注3:保证借款金额合计1,147,980,000.00元。

  (1)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合同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518000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元。

  (2)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从中信有限股份公司(商丘)支行贷入借款金额为20,000,000.00元该借款为保证性质的借款,主合同编号:(2020)信银豫贷字第2010110号,期限:2020年2月28日-2021年2月28日,合同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45Bps基点(1基点=0.01%)=4.5%,担保人:岳青松、郭亚松、蔡会梅、岳红波、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000,000.00元,实际审批29,000,000.00元,放款29,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陕农信【山】借字【2020】第080725700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由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陕农信【山】保字【2020】第0807257001号,本借款用于归还陕农信【山营】借字【2019】第081101号贷款金额29,000,000.00元。

  (4)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签订借款延期还本协议,延期贷款金额为277,4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社团借款延字第002号,借款到期日延期至2021年1月10日,由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6号,由李宗松、谷晓嘉提供自然人担保,保证合同号为山农商行【2020】保字第007号。

  (5)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0.00元,实际审批10,000,000.00元,放款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为ZH39102003081-1JK,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GB39102003081-1,

  (6)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98,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字BKZY002号,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1日,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展期合同号为2019年陕中银延安展字BKZY001号,展期至2019年6月1日。保证人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和李宗松,合同编号为2018年陕中银委借保字BKZY002号,保证金额为298,000,0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8,000,000.00元。

  (7)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9,580,000.00元,实际审批299,580,000.00元,放款299,5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3日,贷款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由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A,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B,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C,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号为长银延营2020流贷字第003号-1D,截止2020年12月31日剩余金额为299,580,000.00元。

  (8)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4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002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7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附20,000,000.00元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RF)00003号-1。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40,000,000.00元。

  (9)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5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0111100018-2020(如东)字00144号。其中,28,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22,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26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0)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出口订单融资总协议,金额为50,00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2001100111100090933118。其中3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由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0111100018-2018年(如东)字00669号-1,保证金额170,000,000.00元。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抵押合同号为0111100018-2020年如东(抵)字0002号,抵押物为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苏(2019)如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083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50,000,000.00元。

  (11)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洋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为10,000,000.00元,贷款合同号苏东农商高借字【2020】第11273802-1号,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由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周新基、杨建文共同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号为苏东农商高保字【2020】第1127380201,保证金额1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0,000,000.00元。

  (下转B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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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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