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1-10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7-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公告,收到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公司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中标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项目。2020年9月16日,管理中心向你公司下发《关于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第一标段总承包项目按中标单位弃标处理的通知》,按公司弃标处理,将没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公司责任的权利。你公司直到2020年11月4日才披露《联合体中标项目存在终止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未能按期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将做弃标处理,存在项目终止风险。

  (二)2018年7月20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不低于5亿元,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90.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32%,回购总金额3,991.59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98%,未完成回购计划,且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对其予以变更或豁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据此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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