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公告

2021-07-13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49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光大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3.76元/股

  ● 光大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3.55元/股

  ● 光大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7月21日

  2021年6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2.10元(税前)。2020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发行了面值总额为300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光大转债”,债券代码“113011”。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光大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现金股利使本行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光大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光大转债自2021年7月12日至派息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0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7月21日)恢复转股,光大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21日由3.76元/股调整为3.55元/股。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4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税前)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2021年6月29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本行总股本54,031,914,8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46,702,112.20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41,353,179,32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684,167,657.20元(税前)。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0元。

  五、H股股东分红派息

  有关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21年7月1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支付末期股息”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本版导读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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