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2021-07-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的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主要原因为主产品AC发泡剂的销量同比增加,销售价格同比有较大幅度上涨,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也有所上涨,本期覆盖原材料上涨因素之后较上年同期毛利贡献仍有较大提升;新产品双氧水自去年竣工投产后,为公司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6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关于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的职务的提案》。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因情况紧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7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道龙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为7人,实际参会董事为7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会议召集人对紧急召集会议的说明为: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27日发出,会议通知中要求:请各位监事于2021年7月3日11时前将签署的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书面确认意见扫描件发送公司,监事会于7月3日完成投票,该次会议决议于2021年7月5日正式定稿。

  监事会主席于2021年7月2日发送至董事会秘书邮箱《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日期程序倒挂,按理该提议函无效,此函中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签字,不能代表监事会,也未盖有监事会章。

  董事会秘书在2021年7月3日要求过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发出正式的函件。所以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等监事会主席向各位董事发出合规的函件,公司按照规则及时公告收函的情况。

  2021年7月9日,董事会秘书致函给监事会主席,再次要求监事会主席发送合规的《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后附监事会决议文件)给各位董事,但没有收到回应,董事长也一直没收到监事会的任何函件。

  由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已于2021年7月6日公告,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所以公司决定召开紧急会议,于2021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监事会提请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董事会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过半数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关于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2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董事汪国清、独立董事蔡启孝投弃权票,董事刘宜云未投票。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提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提案,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关于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2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董事汪国清、独立董事蔡启孝投弃权票,董事刘宜云未投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议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现公司董事刘宜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经营稳定,因此提议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3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董事汪国清、刘宜云、独立董事蔡启孝投反对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征得董事候选人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拟提名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2票,弃权1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董事刘宜云、独立董事蔡启孝投反对票、董事汪国清投弃权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议定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1票,弃权2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董事刘宜云投反对票,董事汪国清、独立董事蔡启孝投弃权票。

  一、董事刘宜云对以上议案的反对理由

  1、监事会不存在时间程序倒挂的瑕疵

  经查,监事会主席及全体监事均于7月2日投票表决,监事会也于7月2日作出决议并通知董事会,董秘对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签署日为7月3日,深交所的对外发表公告日期为7月5日,因此不存在时间程序倒挂问题。

  2、会议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1年7月9日晚上七点多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要求在2021年7月11日12时前表决,会议通知没有在会议前5日发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召集人关于本次会议紧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监事会决议及提议函是2021年7月2日通知董事会,召集人在长达7天的时间未召集董事会会议,未见召集人对此事的重视和紧急程度认定,直至拖延到7月9日又以此为由召集紧急会议,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剥夺了董事有充分时间审议议案的权利。

  本次会议的通知未按照法定的规定时间通知董事,不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3、会议议案一、议案二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提案,并书面提议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无权也不能对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

  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是对监事会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该等议案审议不是董事会的职权,也侵犯了监事会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提供的材料不充分

  本次会议议案三以“公司董事刘宜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经营稳定”为由提议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但未附有任何有权部门认定,甚至也无公司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者材料,无法认定公司董事刘宜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会议议案四提议提名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仅提供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舒云凡先生简历,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5条规定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等任何其他书面证明资料,而且本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未要求候选人亲自出席会议,也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9条规定进行说明。

  5、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不及时

  本次会议议案五中提议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距本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发时间长达40天,不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二、董事汪国清对以上议案的反对或弃权理由:

  1、会议程序的问题,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要求在2021年7月11日12时前表决,会议通知没有在会议前5日发出,召集人以情况紧急为由随意缩短法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剥夺了董事有充分时间审议议案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1)随意缩短会议通知时间于法无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豁免通知时暂不提供会议资料,但并未豁免法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

  (2)召集人关于本次会议紧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出现紧急情况时,召集人应第一时间发出会议通知,公司监事会决议及提议函是2021年7月2日通知董事会,7月6日公告,召集人在收到监事会通知以及监事会决议公告时都未召集董事会会议,直至拖延到7月9日以此为由发出会议通知,可见不存在紧急情况。

  (3)召集人关于监事会通知存在时间程序倒挂的瑕疵理由不充分。经本人也询问了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均于7月2日投票表决,监事会当日作出决议并通知,不存在时间程序倒挂问题。召集人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说明》中,除了重复说说明时间程序倒挂外,补充说明了有关监事会文件仅由监事会主席个人名义签署,未盖监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要求监事会发送有关文件的说明,本人认为这此理由是不充分的;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的规定,在监事会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有权代表监事会签署并督促监事会决议执行文件;在监事会已经发出且董事会已经收到有关文件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要求监事会再次发送有关文件,于法无据。

  2、本次会议的议案一、议案二是对监事会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该等议案不是董事会的职权,也侵犯监事会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会议议案三材料不充分。以“刘宜云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经营稳定”为由罢免其刘宜云董事职务,未提供有刘宜云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经营稳定”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构的认定、有关证据材料等。

  4、本次会议因涉及到董事的增减,是公司重大事项,通讯方式不能把相关情况介绍完整,故本人要求会议形式改为现场会议。

  5、本次会议议案五中提议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距本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发时间长达40天,这样安排无法保证及时性的要求,应当按照提前15天通知尽快召开。

  三、独立董事蔡启孝对以上议案的反对或弃权理由:

  (一)会议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1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要求在2021年7月11日12时前表决,会议通知没有在会议前5 日发出,召集人以情况紧急为由随意缩短法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剥夺了董事有充分时间审议议案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次会议的通知未按照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

  1、随意缩短会议通知时间于法无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以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口头会议通知包含的内容,但并未豁免法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

  2、召集人关于本次会议紧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出现紧急情况时,召集人应第一时间发出会议通知;公司监事会决议及提议函是2021年7月2 日通知董事会,7月6日公告,召集人在收到监事会通知以及监事会决议公告时都未召集董事会会议,直至拖延到7月9日以此为由发出会议通知,可见不存在紧急情况。

  3、召集人关于监事会通知存在时间程序倒挂的瑕疵理由不充分。经本人也询问了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均于7月2日投票表决,监事会当日作出决议并通知,不存在时间程序倒挂问题。召集人在《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说明》中,除了重复说说明时间程序倒挂外,补充说明了有关监事会文件仅由监事会主席个人名义签署,未盖监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要求监事会发送有关文件的说明,本人认为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的规定,在监事会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有权代表监事会签署并督促监事会决议执行文件;在监事会已经发出且董事会已经收到有关文件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要求监事会再次发送有关文件,于法无据。

  (二)会议议案一、议案二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提案,并书面提议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无权也不能对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

  而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是对监事会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该等议案审议不是董事会的职权,也侵犯了监事会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提供的材料不充分

  本次会议议案三以“公司董事刘宜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经营稳定”为由提议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但未附有任何有权部门认定,甚至公司提交的任何证据或者材料,无法认定公司董事刘宜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会议议案四提议提名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仅提供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舒云凡先生简历,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5 条规定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恪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等任何其他书面证明资料,而且本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未要求候选人亲自出席会议,也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9 条规定进行说明。

  (四)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不及时

  本次会议议案五中提议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距本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发时间长达40 天,不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四、董事长曾道龙、董事刘林生、独立董事陆豫、汪利民对以上议案的同意理由:

  1、 本次紧急召开董事会合法合规。

  监事会主席于2021年7月2日发送董事会秘书邮箱《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此函中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签字,未附有监事会决议文件,不能代表监事会,也未盖有监事会章。董事会秘书在2021年7月3日要求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发出正式的函件。2021年7月9日,董事会秘书致函给监事会主席,再次要求监事会主席发送合规的《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后附监事会决议文件)给各位董事,但没有收到回应,董事长也一直没收到监事会的任何函件。

  后因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7月6日公告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为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董事会需在收到提案的10天内作出回复,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董事长提议紧急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并且在会议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因此,本次紧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董事会会议仅对是否同意监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未对监事会提议的议案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由于监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含《关于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提案》,董事会亦将上述提议作为两个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经审核监事会主席于2021年7月11日提交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材料,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罢免刘宜云董事的理由。

  刘宜云在任期内连续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均未能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且与年度经营目标相差甚远,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此外,大额资金被骗、应收账款增长过快且余额巨大,存在极大的风险;其中,拖欠世龙实业2.4亿元巨额货款的责任人王健,因诈骗广州浪奇等多家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已经被广州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刘宜云等人怠于履行职责,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催收欠款,极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时任董事长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的第一负责人,严重不称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刘宜云等人非法控制公司大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以及间接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的公章证照(注:法院已经下达保全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章、证照使用的《民事裁定书》),严重损害持有大龙实业97.91%股份的控股股东电化高科、以及电化高科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直接导致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正常换届。

  4、同意聘任舒云凡先生为董事。

  舒云凡先生,1986-1996历任龙游县化工建材公司化工科长、副经理,1996年-1998年,任龙游县燃料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今,任衢州市衢化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党支部书记。2014年至今,任深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深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拥有丰富的化工从业经历及专业的管理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聘任舒云凡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公司已提供了“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恪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等资料。

  5、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由于本次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多位董事的任免,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公司需要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做充足的准备,同时也需要全体股东谨慎考虑决策,因此,为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舒云凡先生简历:

  舒云凡,男,1964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1984年-1986年,在浙江省物资学校经营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996年,在龙游县化工建材公司,历任公司化工科科长,公司副经理,1996年-1998年,任龙游县燃料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今,任衢州市衢化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党支部书记。2014年至今,任深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深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舒云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舒云凡先生不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舒云凡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关于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提案》、《关于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的职务的提案》。公司于2021年7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提请的以上议案及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兹定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与刘宜云、张海清等人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正处于诉讼审理阶段,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禁止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并于2021年1月7日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要求公司 “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你公司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化高科、大龙实业以任何形式进行的投票。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8月16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7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8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日前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慧琳、范茜茜

  联系电话:0798-6735776

  联系传真:0798-6806666

  联系邮箱:zhling958@163.com

  联系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333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48。

  2、投票简称:世龙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1年8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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