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堵“一查就撤”,让“一撤了之”无处遁形

2021-07-13 来源: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意见》实施之后,对“一查就撤”项目不会再轻易放过,“一撤了之”将很难继续上演。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强化注册制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笔者认为,这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提高执业质量。

  注册制试点以来,仍有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完善,“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长期性、复杂性、现实性问题,主要围绕提升证监会与相关部门监管合力、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强化立体追责、强化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完善证券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5条工作举措;这些举措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回归本位,真正当好证券市场“看门人”。

  此前市场各方对“一查就撤”现象反应强烈,认为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或是做贼心虚,申报材料可能存在问题甚至造假,对此应该顺藤摸瓜严查整治。而按今年年初《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现场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当然如果发现存在相关明确线索的,仍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只是若不进行现场检查,要发现法违规线索,并不容易。

  《意见》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上述漏洞进行封堵。第10条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将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行为。当然,这其中“核查”的具体内容等到底包括哪些方面、目前似乎还不清晰。

  证监会、交易所现场检查的一个方式,包括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交易所的现场督导,也包括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核查等。因此,《意见》中的“核查”,或许相比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的程序或内容来得稍微简单一些。

  《意见》第5条提出“适时修改完善IPO现场检查规定、现场督导指引等,进一步明确检查督导标准”,笔者建议,与此同时,或许也需对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核查”程序、方式、内容、标准予以明确,这种“核查”,同样要有一定的力度,要能将可能存在的、比较大的信披问题揪出。

  笔者相信,《意见》实施之后,对“一查就撤”项目不会再轻易放过,“一撤了之”将很难继续上演。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决不能再“带病申报”,认为现场检查未必抽中自己、即使抽中也可撤销申报,就此蒙混过关。一方面,《意见》提出“扩大现场检查面”,更容易被抽中;另一方面,抽中之后即便撤单,也将被证监会和交易所“核查”,发现问题将被追责。

  对于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意见》第7条也明确了中介机构责任边界。证券公司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前后重大矛盾”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复核但未复核,或复核工作未全面到位的,依法承担责任。归结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等承担全面核查验证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意见中的重大差错、负有查错纠错职责。

  总之,要实施好注册制,关键是各类市场主体都要归位尽责,相比核准制,注册制中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要更大,只有明确责任、对背弃责任行为强化问责追责,才能倒逼证券公司等归位尽责,从而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基础条件。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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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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