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2021-07-1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7月12日现场执法检查,采你单位设施排和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各一只,经监测,设施排废水水样(COD:522mg/L)、总排口废水水样(COD:783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应分别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和七日内向我局法规宣教科提出,逾期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环保自查,消除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目前,公司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否最终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尚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1]86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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