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5 证券简称:立达信 公告编号:2021-001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7-2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86号)核准,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达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9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8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14.6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135.33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4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361Z006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立达信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照明”)、全资子公司漳州立达信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光电子”)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7月2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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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794,420,000.00元,大于募集资金净额771,353,333.33元,差额为尚未完成支付的部分本次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或子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峰、邓晓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一旦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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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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