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禁止协商新股报价作为一条铁律

2021-08-24 来源: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违法违规,到底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大明确。

  熊锦秋

  

  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科创板、创业板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旨在促进买卖双方博弈均衡,强化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监管。笔者认为,应将禁止网下投资者协商报价作为一条铁的纪律。

  此次上交所主要修改《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深交所则是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两者修订目标、主题基本差不多,下面以深交所相关修订为例进行探讨。

  深交所此次第一项拟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询价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3%,且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剔除比例。这个修订大幅降低了剔除概率,可减轻网下投资者因报价过高而被剔除的担忧,从而敢于自主报价。

  第二项修订是明确需要刊登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的相关情形。8月6日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并征求意见,其中删除了发行价过高与风险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据此深交所在《细则》中新增了第14条对此予以明确。这属于落实监管部门上级精神。

  第三项修订是明确对网下投资者报价异常行为的监管要求。主要增加内容包括:要求网下投资者不得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信息或者获取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不得协商报价;明确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综合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此次相关修订、对网下投资者报价的相关要求,已经考虑得非常仔细和全面,对抱团报价等行为应有药到病除之功效。比如,之所以抱团报价行得通,关键是网下投资者可以相互串联;假若真能杜绝相互打探泄露报价信息、杜绝相互抄作业,就等于彻底铲除了抱团报价的土壤或基础。

  只有增强买方内部博弈,新股市场化定价才有可能,这要求每个网下投资者都独立自主闭门研究新股价值、并报出自己的买价,若如此将让各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数据具有一定的离散度,而非过度集中或统一。反过来说,报价数据缺乏离散度,也可能说明其中存在协商报价行为,监管部门据此应深查。

  不能指望网下投资者老老实实遵守交易所规则要求。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沪深交易所规则修订,明确网下报价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违规、甚至构成犯罪,这是一个质的突破,除了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还将受到行政监管部门以及《刑法》约束。藉此,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应通过强化对违法违规报价行为的惩处,来督促引导网下投资者独立自主报价,要将禁止协商报价锻造为一条铁的纪律。

  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违法违规,到底违反的是哪条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大明确。笔者研读《刑法》、《证券法》相关条文,认为协商报价等行为,主要还是可能触及市场操纵的法条。

  比如,《刑法》规定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擅自发行股票罪、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操纵市场罪、欺诈发行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违规披露罪等;要追究网下投资者报价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与《刑法》罪名及其违法行为相对照,最可能触及的就是市场操纵罪,很难与其它罪名挂钩或沾边。

  鉴于目前我国的《刑法》、《证券法》对市场操纵的条文,并未明文包含网下报价中的市场操纵行为,或只能套用“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兜底条款,来认定其中的操纵行为,而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认定细则。尤其若要追究刑事责任,还需对此前《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予以补充完善,只有完善配套制度,才能切实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对网下投资者形成有效震慑及引导。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本版导读

2021-08-24

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