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8-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于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万俊、李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本版导读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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