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6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8-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186,2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701%。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471,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03,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

  议案2.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0万吨电池材料级磷酸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471,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03,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

  议案3.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471,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03,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

  议案4.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氯化法钛白粉扩能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471,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1%;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03,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5%;反对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2,8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本版导读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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