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4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09-0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大罚字【2021】4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6月1日至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违规堆放盛装过甲基异丁基甲酮的空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壹拾壹万元。

  二、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生态环境局检查提出问题后积极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已将甲基异丁基甲酮空桶转移至公司危废库房,并对违规堆放现场进行检测及清理。

  2、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对甲基异丁基甲酮空桶进行正规化处置。

  3、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培训,及时掌握环保相关要求。公司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公司环保领域的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 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本次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 和第 14.5.3 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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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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