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21-04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21-09-0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金额:29,007,616.4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是

  上诉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及原审第三人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亨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时间:2021年6月1日

  (二)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1.上诉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尹良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

  负责人:韩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微,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金,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1幢23楼2305-2308;

  法定代表人:周福国,总经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28日,运亨公司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签署《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协议》,以29,007,616.44元应收账款贸易为背景办理了2000万元的保理业务。办理保理业务时,在《应收账款确认书》上所加盖的公章及印章并非西宁特钢在公安局备案印章,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生效日起算。

  上述保理业务到期后,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未得到全部清偿,并于2019年起诉西宁特钢要求将应付账款支付给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西宁特钢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支付款项29,007,616.44元,西宁特钢在上诉期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请求

  1.上诉人请求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连银行成都分行承担。

  2.被上诉人请求

  (1)案涉2015年9月28日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确认书》,对西宁特钢发生效力;

  (2)基于保理协议,西宁特钢公司应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大连银行成都分行;

  (3)请求驳回西宁特钢的上诉请求,维护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合法权益。

  (三)答辩情况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应收账款确认书》是否应对西宁特钢具有约束力以及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时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进行质证和答辩。其中案涉《应收账款确认书》所加盖公章及印章并非西宁特钢在公安局备案印章,公司及代理律师认为不应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诉讼裁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29,007,616.44元,具体影响需以年审会计师评判结果为准。公司将继续申请再审,积极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本版导读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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