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1-7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1-09-17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21]粤01民初1213-1235、1239-126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倪海霞等46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倪海霞等46人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57)。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倪海霞等共46名投资者。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60,570.2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号)。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倪海霞等46人与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6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倪海霞等46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倪海霞等46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海霞等46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由原告倪海霞等46人分别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裁定没有异议。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本版导读

2021-09-17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