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1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1-09-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182,5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向领益科技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39,920万元的融资额度。经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股东决定,同意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领益智造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领益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4 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79,131.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3.8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43,599.9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4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58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融资额度协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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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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